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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榕农综〔2019〕119号

发布时间:2019-06-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品牌强农战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是指由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和福州市林业局组织评选认定的,具有优良产品质量水平、严格安全管理标准、完善市场营销体系、较高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类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农产品品牌。
第三条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包括每年新评选认定不超过5个“福州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不超过10个“福州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联合授予称号,并予以奖励。
第四条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品评委”),负责组织领导评选认定工作。市品评委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领导、相关处室(站所)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  市品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品评办”),挂靠福州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品牌评定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福州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拥有者或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法人或组织,注册地、农产品产地在福州市境内;
(二)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能力、业绩,有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措施和扶持政策;
(三)拥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之一,核心企业(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标识使用率达到100%;
(四)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实施基地标准化生产,核心企业(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所生产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五)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其中核心基地不少于30%),产业集聚明显,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显著;
(六)产品知名度较大,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七)注重提升品牌价值,设计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和宣传用语,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并已成为地方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名片;
(八)应建立质量诚信联盟机制,实施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
(九)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九条 申请“福州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地在福州市境内,产品注册商标满二年以上; 
(二)优先评选认定在福州市境内有固定生产基地的名特优新农产品,且有三年以上的生产历史,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显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三)有一定生产规模且品质优良,实行标准化生产,有规范的生产技术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食用农产品必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四)产品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具有良好口碑,深受消费者认可,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市内乃至省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类的初级农产品销售额必须分别达到15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初加工农产品销售额必须分别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 1500万元以上。对于快速成长的新兴产业或品牌发展潜力巨大的产品对产品销售额可适当放宽要求;
(五)注重诚信经营,有健全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制度,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福州市境内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件,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近三年内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五)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六)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
(七)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失信行为的;
(八)有其它不符合知名农业品牌申请条件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县(市)区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相应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人,并告之理由。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分别对种植和畜牧业类、渔业类、林业类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市)区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种植和畜牧业类、渔业类、林业类评审专家组进行初评,提出正选名单和备选名单报市品评办,由市品评办组织在福州农业农村信息网、福州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福州林业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无疑议的形成评审表决名单,提交市品评委审定,2/3以上委员赞成的确定通过。
第十五条 市品评委最终确定的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联合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编制《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目录》,对通过评选认定的品牌,纳入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目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联合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统一设计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形象标识,对获得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的单位,有效期内可以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和标识,但必须注明获得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注册商标、有效期等相关内容,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对评为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单位,在申报省级以上著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时优先推荐;县(市)区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财政奖补、宣传推广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和标识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申请复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未获得评选认定的,不得使用“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和标识。在有效期内,证书持有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凭有效证明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名称申请,并分别报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品评办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证书持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分别报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并取消其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目录资格。
(一)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引发重大事件,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记录的;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转让、买卖、出租证书及标识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品牌产品停产一年以上的;
(七)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履行义务的;
(八)其它暂停情形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证书持有人被取消称号后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形象标识。
第二十三条  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证书持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知名品牌农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每年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品牌培育与发展等相关情况,自觉接受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在地获得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的单位,结合每季度例行抽检,每年至少对其产品进行抽检一次,并将抽检结果分别报送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选认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品评办举报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市品评办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9日颁发的《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榕农﹝2018﹞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