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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老字号”认定及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福州市老字号传统文化,促进老字号在传承历史中创新发展,提升老字号企业品牌价值,为“有福之州”城市品牌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州老字号”(Fuzhou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福州老字号”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商务局根据全市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定期组织开展“福州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申报“福州老字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州市内登记设立;
(二)字号传承已满30年;
(三)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独占使用权;
(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福州老字号”的评审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初审、调查甄别、认定评审、社会公示、申请复核、认定决定、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
(一)提出申请: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按照《申报“福州老字号”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提交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资料初审: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有效的,报市商务局。
(三)调查甄别: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档案资料进行原始属性和真伪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鉴定档案内容真实性,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四)认定评审: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档案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及专家共同成立“福州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评审委”),负责“福州老字号”的认定评审工作。“认定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评审论证。参与评审论证的专家一般应由“认定评审委”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有关行业专家学者及有关企业家组成。
(五)社会公示:“认定评审委”评审论证通过后的申报企业,作为“福州老字号”拟认定企业,由市商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企业和品牌名单,公示期为30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企业有异议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
(六)申请复核:申报单位对拟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由市商务局提交“认定评审委”进行复审,并于接到异议信息后30天内作出复核决定。
(七)认定决定: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作出认定为“福州老字号”的决定。注册在本市内已被商务部和福建省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且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品牌,可申请直接认定为“福州老字号”。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资料由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妥善保管。市商务局将福州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福州老字号企业”)和品牌注册商标列入福州老字号名录。
(九)核发证书:认定为“福州老字号”的品牌,由市商务局颁发“福州老字号”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认定为“福州老字号”的品牌,优先推荐申报“福建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认定。
第七条 “福州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标识使用
第八条  市商务局是“福州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权利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市商务局负责统一制作和颁发“福州老字号”证书、牌匾。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伪造、变造、复制、出借、出租、出售“福州老字号”证书、牌匾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  福州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对应的字号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用“福州老字号”标识。福州老字号企业如需在分店或其它地点悬挂、使用“福州老字号”牌匾,须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汇总后报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并由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条 福州老字号企业应当合法合规、管理、保护和传承老字号品牌,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维护“福州老字号”信誉及自身合法权益,且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二)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
(四)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协调工作机制,商务、财政、市场监管、卫健、教育、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旅、金融监管、工信、外办、贸促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利用各自领域的相关政策,对“福州老字号”创新发展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技艺传承、人才培养、集聚经营、标准化创建、资金支持、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改造、拓展市场、企业改革等予以指导和支持。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中,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落实老字号历史建筑保留和拓展的发展空间。对福州老字号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建设博物馆等用地需求,为企业提供项目选址建议,做好项目前期规划服务。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鼓励“福州老字号”传统技艺申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支持评选传承示范基地。
(三)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做好商标、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监督管理,鼓励福州老字号企业依法申报知识产权、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
(四)市卫健委应当鼓励老字号企业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备案。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支持福州老字号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创新生产经营方式,对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支持申报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资金支持。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福州老字号传承人、技术骨干等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参与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技能大赛和技能人才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培训补贴。
(七)市教育局应当支持福州老字号企业与职业院校深度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鼓励职业院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企业输送高质量人才。
(八)市贸促会、市商务局应当支持、引导福州老字号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洽谈、展示交易活动,或者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开拓国内外市场,符合条件的,对参展费用给予优惠或补助。
(九)市商务局应当鼓励福州老字号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引导企业与国内重点线上销售平台对接,拓展线上业务,开展品牌培育,并给予资金支持。
(十)市外办根据外事礼宾礼仪,在外事接待时对福州老字号企业产品应用尽用。
(十一)市财政局应当对促进和保护老字号创新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十二)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推动在榕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有资金需求的福州老字号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福州老字号聚集区建筑、历史特色建筑、企业祖庭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历史风貌建筑。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帮助经营困难的福州老字号企业,扶持其继承人恢复祖业,抢救保护濒临失传或者受到破坏的传统技艺。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福州老字号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每年2月28日前,应当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企业信用、经营情况、品牌发展传承等情况报告,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福州老字号企业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当自变更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五)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单位或关联单位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
(六)其他重大变更。
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照“福州老字号”认定条件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福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一个月内予以整改:
(一)未按本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按时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未按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及时备案变更信息;
(三)“福州老字号”标识使用不规范的;
(四)擅自制作、伪造、变造、复制、出借、出租、出售“福州老字号”证书、牌匾等证明文件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限期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由市商务局约谈企业负责人。
第十六条  福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局有权将其移出“福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福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
(一)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一年以上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被监管部门处罚、或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其他重大质量问题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州老字号”资质的;
(四)存在本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所列情形,单位负责人被约谈后三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已经不符合“福州老字号”认定条件的。
被移出“福州老字号”名录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福州老字号”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福州老字号”申报表

2.申报“福州老字号”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3.“福州老字号”标识



申报“福州老字号”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认定 

条件 

证明材料 

备注 

1

在福州市内登记设立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行业预审相关证件(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酒类生产许可证等)

——

2

字号传承已满30年

历史记录资料,如地方志、县志等史料记录的摘录(提供本资料时,需由当地档案馆在内容记录页扫描件盖章),证明字号在福州创立或传承满30年。单一史料记录证明效力不足时,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至少提供其中一项证明材料

历史实物资料,如包括时间信息的书籍记载、专家考证资料、字号牌匾、历史账目记录、合约、发票、名人或经营者题字、刊登过的广告等照片,证明字号在福州创立或传承满30年。

3

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独占使用权

提供企业品牌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证明(注册人应与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一致)

拥有商标所有权的申报企业提供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商标使用许可类型为独占使用,许可期限至商标有效期满)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且自然人为申报企业法人的申报单位提供。

4

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介绍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文字、影像资料,如独特传统技巧、传承谱系等,能体现创始人、传承人等的基本信息。

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并视情况提供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

5

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介绍历史传承至今的企业文化相关的文字、影像资料,如店训、堂规、经营理念等,能够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鲜明地域特征。

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并视情况提供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

专利、列入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药保护品种等相关证书或牌匾;

——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介绍企业公益行为及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的文字材料

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并视情况提供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

体现企业诚信度、知名度、美誉度的媒体报道等相关证明材料

——

获得社会荣誉称号的证书、牌匾照片、公示材料等

——

7

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企业股权结构情况说明

提供相关文字材料

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

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

——

近三年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表(账务非独立核算的,报送近三年上级公司账务报表及公司内部管理数据)

——

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账务报告

——

8

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

截止到申报材料上报关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查询方式: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sd.gov.cn)查询下载企业信用记录】

——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涉黑涉恶证明

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申报企业名单,统一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查询

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证明

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申报企业名单,统一商请应急管理部门查询



“福州老字号”标识

福州老字号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