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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技型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0-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我市实际,加快推进福州市科技型孵化器建设,培育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供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二章  孵化器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规划、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孵化器的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孵化器认定程序:
1.认定申请。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初审推荐。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现场核查和公示,并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认定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审核推荐的孵化器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予以公布。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型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机构应在福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申请认定时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1年以上,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孵化场地属租赁场地有效租期应在5年以上;孵化场地相对集中,不得超过2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机构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原则上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专职人员占专职管理人员总数的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六)上年度不少于15%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5%。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八)上年度至少有2家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支持建设细分领域产业孵化器,鼓励孵化器联合产业链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搭建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一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2个月内向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局提出取消资质建议。
第三章  评价监督
第十二条  科技局建立孵化器绩效考核评估机制,每两年考核一次,分为考核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不按时提交考核材料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孵化器。
第十三条  孵化器因特殊原因需暂缓考核的,允许暂缓一年,由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佐证材料报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连续2年未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资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促进与发展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孵化器,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条款给予认定奖励补助。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九条  各县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为政策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市级众创空间”可按《管理办法》申报“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过渡期结束后,未获得“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资格的原市级众创空间,不再保留相应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双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榕科〔202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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