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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5-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平潭片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发展环境,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经费支持力度,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闽科高〔2015〕29号)和《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闽科计〔2014〕22号闽科高〔2015〕29号)等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性、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或平潭片区内注册的孵化器。
第五条 福建省孵化器备案
1、申请者向福州市科技局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2、福州市科技局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对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将备案推荐函及备案材料报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审核确定备案的孵化器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六条 福建省新增孵化用房补助
(一)申报条件
1、新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新建和已建的孵化机构(下同),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申报补助时孵化机构已开展孵化服务,入驻10家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条件的在孵企业(下同)。
2、改扩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新建和已建孵化机构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将自有或租赁(租期6年以上)建筑物通过改造扩建,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 
上述孵化用房包括在孵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用房。在孵企业用房指工商注册地在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包括办公室、实验室、试验车间,试生产用房等);公共服务平台用房是指为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场地(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会议室等)。
孵化用房必须占孵化器总面积的75%以上;单一在孵企业占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包括办公及生产用房等面积之和),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3、已经享受补助的孵化面积,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二)补助标准
新建孵化器用房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改建、扩建的孵化器用房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计划单列市)、市两级财政按60%和40%分担。省级补助资金按当年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执行。补助资金用于孵化机构运营费用补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天使基金投入、贷款贴息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福建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的依托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高〔2013〕8号)相关规定通过备案;
    2、综合孵化器使用面积应大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使用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
    3、在孵企业数10家以上;
    4、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或不低于20%。
    (二)补助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或平潭片区内的互联网孵化器享受的政策按照《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科高〔2015〕12号)实施。
第九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或平潭片区内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实施,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