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建省资助项目 >

福建省组织申报2021年度福建省“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平台项目

发布时间:2021-04-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更大作为,开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我厅进一步组织申报福建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联合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联合共建技术转移机构、联合共建科技园(创新园)等对外合作项目。现发布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不含计划单列市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四)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项目管理资信“黑名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项目申报单位须在附件中提交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合作期限、签署日期等内容。
(六)各类项目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中的相关申报指南。因未按要求申报,形式审查将不予通过。
(七)项目经费自筹,项目评审立项后,将对承担单位予以授牌。
二、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
三、申报代码表

业务处室

计划类别

项目类型

优先主题

代码

合作处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科技平台建设

“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

2021I2201

“一带一路”联合共建技术转移机构

2021I2202

“一带一路”联合共建科技园(创新园)

2021I2203



附件1

2021年度福建省“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科技创新平台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下简称沿线国家)在内国家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与合作方之间开展人员互派交流、人才联合培养,并以国际联合实验室名义组织科学研讨、科技研发、合作研究等创新活动;合作各方各类资源共享,联合研发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和探索等。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高校、科研机构的,应当是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为该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含)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等各类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每个申报单位限报一项。
(二)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的申报采取“1+N”的形式,“1”为我方,“N”为合作方,“N”总数不超过3个,且合作共建的国(境)内外单位均挂牌“联合实验室”。
(三)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项目经费自筹,须与外方合作伙伴于2013年以后签有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或合同及其他相应文本,并提供相关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

附件2

2021年度福建省“一带一路”联合共建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创新平台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技术转移专业机构、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合作,联合共建技术转移机构,搭建技术转移信息平台,开展技术需求收集、技术对接、成果转化、技术标准转移与合作、法律和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组织专业服务人才交流、专题论坛等活动。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我省注册的企业或专业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牵头(也可联合申报),具备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及对外合作基础。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在1个以上沿线国家(或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有5个以上国别(或地区)的紧密合作渠道并形成稳定的国际合作机制;拥有线上线下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服务能力;具备国际技术转移的成功经验;提交与外方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
(三)项目申请单位填报申请书时,请通过1-2个典型案例,重点总结协助企业开展“引进来,走出去”等方面的经验。
(四)项目建设期为3年,项目经费自筹。

附件3

2021年度福建省“一带一路”联合共建科技园(创新园)科技创新平台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方向
以共建实体化、市场化运作的科技园区为支撑和平台,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企业或相关机构合作,搭建技术或技术标准的双向输出及孵化服务平台,共同或单独在合作国家(或地区)建立科技或创新园区、农业示范园区、科技孵化器等,发挥各自优势,创建相关软硬条件。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我省注册的企业或依托科技园区开展管理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国(境)外与外方共同或单独建设科技或创新园区。
(三)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项目经费自筹,申报单位须提交在外建设实体园区的相关证明(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若为合作共建,须提供合作文本(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