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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做好2021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闽科企〔2021]1号)的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我省(不含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在2020年或至申请截止日( 2021年5月10日)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单位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项目管理资信“黑名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同时应无到期未结题的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二、补助范围
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指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且合同总额须不超过100万元;
(二)大数据技术服务,指利用数据分析等技术对异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挖掘,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息和知识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服务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
(三)产品检验检测,指企业开发产品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的产品检验、指标测试及产品性能测试等检验检测活动。
申报补助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须发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服务发票的开具时间、服务款项的支付时间均须在此期间内)。
三、申请额度
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给服务方全部费用中扣除应缴增值税后的费用)的50%,其中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各地可视情况补足其中的20%部分。每家企业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四、申请材料
中请企业缜写《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和包括购买服务的发票、付款凭证、购买服务的合同(含合同登记证明)或服务结果证明(如检验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
五、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逾期不予办理。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在2021年6月10日前完成审核、确定发放金额和提交备案工作。
六、其它
2021年度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预算经费按要求分配下达至各地,如出现核定应补金额大于可用经费的情况,按核定应补金额等比例折算补助。
下一年度,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各设区市前一年度获补助金额和经费使用绩效及地方设立创新券等因素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创新券省级资金分配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