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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4-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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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管理,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撑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工艺、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包括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研发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骨干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优,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发展和帮扶并举。
第四条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制定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助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服务工作。厦门市工信局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其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属于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组成部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工信厅报备。其他设区市(含平潭,下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审核推荐,以及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开展与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组织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和管理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及培育成效,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省工信厅指导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管理平台,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培育平台做好数据对接,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和安全管理。县级、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平台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实地核查、帮扶对接等工作。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申报优质中小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申报期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应自主、如实申报,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
第七条 全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见附件),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健全审核机制,对企业申请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规范全过程管理,不得将审核认定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应联合相关部门严格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影响。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常年开放申报、分批评价的方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由县级、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实地核查。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公布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第九条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开放申报、分批评价的方式,由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在培育平台自愿申报,县级、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实地核查、推荐。省工信厅组织“双随机”专家评审、实地抽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名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认定,由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在培育平台自愿申报,县级、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实地核查、推荐。省工信厅组织“双随机”专家评审、实地核查和公示,公示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主动发现机制,加强与发改、科技、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充分挖掘产业链供应链、股权投资、知识产权、科技奖项、人才引育等数据,常态化发现潜在优质中小企业,定向邀请其参加评价和认定。评价和认定标准不降低。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支撑单位应加强宣传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部纳入申报和推荐范围,并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变相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持续完善审核认定流程,鼓励合规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企业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等关键指标加强交叉审核,坚决防范申报材料包装造假现象。对审核发现申报材料存在明显异常、经核查存在数据不实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对经有权部门依法认定存在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取消优质中小企业认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优质中小企业的运行和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挖掘利用好金融、信用、司法等各类数据信息,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提高优质中小企业发展质量。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现优质中小企业的重大风险,应及时报告省工信厅;涉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由省工信厅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均为三年,每次到期前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申请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三年,每次到期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对最高一级称号复核不通过的,转入下一级称号开展复核。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企业称号依然有效;复核名单发布后,以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为准。
由外省迁入我省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其原有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按前款规定开展复核。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优质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查询评价或认定状态和有效期,并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同一个有效期内,对首次未进行更新的企业,重点监测;对累计达两次未更新的企业,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优质中小企业,如发生合并、重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报省工信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信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八条 有效期内的优质中小企业,如发生简单更名,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同步完成名称变更申请。如发生跨区域迁移,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提交跨区域迁移申请,并与迁入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后续由迁入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培育和服务监测等工作,迁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
第十九条 有效期内的优质中小企业,如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情形,取消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取消认定后完成信用修复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并获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可以三年内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优质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负责该企业认定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查举报内容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整改,或取消公告或认定。涉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由举报人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实行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对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强化企业培育服务,坚持质量为先,不层层设定培育数量指标。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强化政策支持,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县级、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政策要求,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统筹运用各项政策工具,加强要素保障,持续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完善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建设运维,开展企业赋能服务活动,构建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互促进的服务体系。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校企协同育人基地等平台载体作用,坚持中小企业需求导向,聚焦技术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数智化转型、权益保护、市场开拓、融资促进、管理提升、国际化发展等领域,提供精准高效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服务专员队伍,加强优质中小企业对口联系帮扶。广泛汇聚市场化服务资源,鼓励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不断丰富服务产品、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围绕研发费用归集、知识产权布局、数字化水平等关键指标,开展优质中小企业专题培训;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机构服务等方式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诊断、精益生产等咨询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和工程师文化,提升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制度,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协同机制,依法落实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响应等制度,畅通企业维权渠道,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和培育服务过程中,全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优质中小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投融资、并购重组、交易合作等相关市场行为,由相关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是指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随机派发审核任务。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 月 日起实施。原《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前评价或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失效后按本细则重新评价、认定或复核。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3.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六项指标:(一)已获得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近两年新增股权投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总额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80%,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均不低于1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四)拥有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三)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较为靠前,且享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
(六)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5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50分以上即可)。指标体系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七项指标:(一)已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90%。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复核企业不考查该项指标),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合计不低于12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四)拥有4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三)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或国内前三名,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
(六)主导产品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或属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七)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60分以上即可)。指标体系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二)所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包含更加严重的情形,以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监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判定结果为准。
(三)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四)所称“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或国内前三名,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企业如实说明即可。
(五)所称“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六)所称“经认定的省部级研发机构”包括省部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究院、技术工程中心、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
(七)所称“Ι类知识产权”均不包含转入的Ι类知识产权,且申请企业应在权利人中排名前三;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九)所称经营异常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失信主体名单为准。
(十)所称“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质量进行评价”,是指依据《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试行)》组织开展的评价工作,不包含加分项。
(十一)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工作。
(十二)所称“简单更名”,是指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仅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经营异常以及主导产品发生变化等)。
(十三)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启动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可按照原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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