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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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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和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3年,从2026年至2028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指导市县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体育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体育事业相关项目实施,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市县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支出:
(一)群众体育。青少年健身场地设施、运动场、运动角、体育公园、足球场、全民健身路径、室内健身房、援疆援藏体育设施帮扶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全民健身科学研究、状况调查、国民体质监测、文化宣传与信息化建设等。
(二)竞技体育。奥运会、全运会专项备战训练补助、协议引进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联办优秀运动队补助;承办全国以上及重大国际竞技体育赛事补助;招聘省队退役运动员担任教练员补助;“三大球”振兴发展等。
(三)青少年体育。运动特色县建设补助、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后备人才输送奖励;省级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参加全国青少年赛事活动;体教融合大中小学生体育联赛、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补助等。
(四)体育产业发展。培育和引进国内国际品牌赛事,建立省级联赛体系;打造体育产业发展、户外运动产业发展、体育促消费平台和活动等。
(五)闽台体育交流。包括举办海峡两岸体育嘉年华及闽台体育交流精品赛事活动;闽台联合组建的福建省棒球队建设;举办省级棒球联赛,打造闽台棒垒球赛事体系;省级、市级棒垒球区域发展中心建设。
(六)其他体育发展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体育事业项目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
(一)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省体育局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市、县(区)体育局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体育局下达资金。
(二)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主要根据人口规模、重点工作任务、工作绩效以及财力等因素设定,体现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支持重点。
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体育局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的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因素,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津贴补贴、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