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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5-09-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管理、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福建省专利奖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用于表彰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并且在我省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中国专利项目。
福建省专利奖评审优先考虑省委、省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我省特色产业以及代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高质量专利项目。
第四条  福建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届,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奖励经费从省市场监管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福建省专利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福建省专利奖评选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负责福建省专利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福建省专利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30项。特等奖和一等奖从发明专利中评选产生。
参评专利不符合获奖条件,允许相应奖项空缺。
第九条  福建省专利奖由省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作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相应奖励。
第十条 建立滚动培育机制,鼓励本省区域内专利权人申报中国专利奖,省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金。

第四章 申报及推荐
第十一条 参评专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二)专利权人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为本省常住居民;
(三)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运用和保护成效明显,已经在本省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稳定,权属明确,无法律纠纷;
(五)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第十二条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已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
第十三条 福建省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择优推荐。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评审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标准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汇总分类,形式审查结果在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评审组专家对参评项目进行独立盲审,并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和审议,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七条  拟奖励名单在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办公室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通知异议方。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委员会确定拟获奖名单,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评价指标
(一)专利质量
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评价: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文本质量。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主要评价:创新性、工业适用性;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或设计要点
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评价: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专利技术的通用性。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主要评价:设计要点独特性;艺术性及象征性;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
主要评价: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或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
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评价:社会或生态效益;行业影响力;政策适应性。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主要评价:社会或生态效益;发展前景。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剽窃、冒充、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专利奖的,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由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福建省专利奖的,由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专利奖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力度,发挥专利奖评奖工作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9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相关条款的决定》(闽政办〔2018〕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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