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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组织开展第八批工业龙头企业推荐和第一至七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复核工作

发布时间:2025-07-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市商务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评估发布暂行办法》(闽工信投资〔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发布,现组织开展第八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推荐和第一至七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第一至七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可申报第八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含现有龙头企业、龙头培育企业),已列入龙头培育企业名单且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现有龙头企业,上述企业需如实、自主填报《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积极推荐企业申报,通知所有已列入第一至七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家企业需给出复核意见并填写《第一至七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申报和复核的企业均应符合《办法》有关评估因素,通过组织实地抽查、财务报表对照等方式,加大审核力度,提升推荐质量。
三、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申报表、汇总表等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寄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和规划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jmtz@gxt.fujian.gov.cn。已列入第一至七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如发生企业名称变更、停止生产经营或注销情况的,请说明相关情况,一并报送有关材料。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7月1日

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评估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培优扶强龙头企业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做优做强,强化配套协同,引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指在我省工业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骨干企业,分为现有龙头企业、龙头培育企业两类。
第三条  工业相关重点行业领域主要根据我省现有产业发展基础,选取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现代纺织服装、食品加工、轻工、工艺美术、生物与新医药、冶金、建材、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以及生产服务业相关领域等重点行业,每个重点行业根据行业具体特点再划分为若干个细分行业。
第四条  省工信厅牵头开展工业龙头企业的评估发布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负责评估考核和推荐辖区内工业龙头企业,有关省属控股(集团)公司负责评估考核和推荐所属的工业龙头企业,同时相应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名单由省工信厅发布。
第二章  龙头企业评估因素
第六条  现有龙头企业的评估因素:
(一)营收规模大。企业营收规模在本行业及细分行业领域处于全省领先地位,原则上规模在我省行业前五位以内且年营收规模在5亿元以上、或通过正在实施的重大项目有望迅速达到全省领先地位,每个细分行业选择的企业数量根据我省在该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定。
(二)发展水平高。技术水平先进、发展前景好,处于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地位。
(三)行业带动性强。企业行业影响力和带动力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起到明显引领带动作用。
第七条  龙头培育企业的评估因素:
(一)营收规模较大。企业营收规模在本行业领域处于全省前列但未达到现有龙头企业发展水平,原则上规模在我省行业前十位以内,或通过正在实施的重大项目有望到达全省前列地位,每个细分行业选择的企业数量根据我省在该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定。
(二)发展水平较高。技术水平先进、成长性较好,处于国内前列或省内领先地位,有望进一步培育壮大。
(三)行业带动性较强。企业行业影响力和带动力较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
第三章  发布程序
第八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以及有关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应围绕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工业领域,对照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件负责龙头企业评估,常态化跟踪收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及时提出本区域或所属的工业龙头企业建议名单和动态更新调整建议,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推荐报送省工信厅。
第九条  省工信厅收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以及有关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意见后,结合细分行业在国内总体发展水平和龙头企业评估因素,综合研究后发布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名单。
第四章  跟踪管理及协调
第十条  各地工信部门及有关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应将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作为日常管理、服务的重点,动态跟踪、掌握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辅导,帮助龙头企业充分享受各级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特别是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推动龙头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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