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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5-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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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包装行业企业自主创新,鼓励和支持我省包装行业企业新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动企业创新主体,加强新产品开发,加快推进包装行业新技术、新工艺产业化应用,规范我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程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闽委发〔2016〕14号)关于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产业化应用,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的意见,结合我省包装行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产品、技术、工艺。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或新构思研制生产的产品。在产品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企业在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在包装、检验、材质等方面取得各种新的操作方法与技能,或者在原有技术上改进与创新。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多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新工艺是指企业在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在产品原有的工艺上进行改进与革新,在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等方面较原工艺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艺。
第三条为规范我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相关工作,福建省包装联合会按照程序成立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福建省包装联合会),负责相关认定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包装行业企业应是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备产品、技术、工艺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能力的福建省包装联合会会员企业。
第五条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的发展导向要求。
(二)企业自主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进行自主开发,或对原有产品进行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关键性能和企业经济效益,并在近三年开始上市销售的产品,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以上(自评),知识产权明晰,性能和质量可靠,符合节能环保安全要求,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产品。
(三)符合国家和我省包装行业的发展方向。
第六条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包括并不限于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对已有的产品仅在包装、装璜等方面作出改进创新的;
(三)产品质量不稳定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
(四)关键元器件中进口元器件占比超过50%的产品,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开发的除外)。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认定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包装行业专家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议、现场核查、形成评审报告、结果公示的流程进行。
第八条企业按要求填写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申报表,做到申报信息填写完整、附件及证明材料齐全,完成后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含电子文档)提交到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委员会秘书处。
第九条福建省包装联合会对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评审结果并通过福建省包装联合会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福建省包装联合会对外发布《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名单》。
第十条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对列入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在企业,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对列入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由福建省包装联合会官方网站等平台进行多形式的宣传推广。不定期组织开展新产品展示、促销活动,加大对新产品市场开拓、商业模式培育等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企业须对所上报的资料和数据负责,确保材料真实、规范和完整。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已经发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从《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名单》中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反评审工作相关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推广发布有效期内出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一经查实,从认定名单中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福建省包装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不收费,专家评审产生的费用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包装联合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