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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3-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我省包装行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相关组织,推动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工作,提高包装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包装行业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设立的奖项为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适用于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报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条 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推进包装行业科技进步,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表彰在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福建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福建省包装工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候选人,但排名可居在第五名之后。

第八条 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大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和基础公益类。
(一)技术发明类: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装备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作用,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二)科技进步类: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的技术开发类成果;以及在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和工程化过程中效果明显,效益显著,并对成果有所完善或创新的推广应用类项目;
(三)基础公益类: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在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以及软科学研究和检测类项目成果。
第九条 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受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促进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 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受奖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项目;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项目:
(四)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五)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六)有争议的项目。
第十三条 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项的等级由申报项目成果水平综合评定,主要从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对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推动作用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价。
一等奖:具有原创技术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与国内外同类研究和技术比较,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意义,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有较大作用的,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科技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意义,或成果已经实施,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所有奖项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5 项。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设立福建省包装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福建省包装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组成。
第十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通报年度获奖项目。
第十七条 设立福建省包装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包装行业中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以及高校、科研所和企业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福建省包装联合会内)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评审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国家科技方针和中长期科技发展方向,熟悉本行业和产业技术发展政策、方向;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是做出过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行业专家;
(三)具有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第二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奖励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章 申报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包装相关生产、科研、检测、设计、应用等具备法人资格的福建省包装联合会会员单位,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包装领域科学技术成果均可申报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申报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时,须按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四条 经评定不授奖的项目,隔一年后,如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第二十五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项目,不再推荐参加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投票,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九条审定结束后,由评审委办公室汇总评审结果,上报福建省包装联合会批准后在福建省包装联合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 天。
第三十条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评审领导小组对申报奖励项目的等级评定结果通过福建省包装联合会网站公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或者完成人协助。申报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评审委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或者完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评审委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申报单位或者申报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受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六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单位和申报个人。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八条 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由福建省包装联合会颁发获奖证书,并从最终获奖项目中择优提名申报中国包装联合会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十条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不收取评审费,
第四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经查明属实,福建省包装联合会给予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参与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协助他人骗取包装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经查实,在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包装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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