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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加强省级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评价、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不含厦门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
(三)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和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四)根据项目审核、评审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五)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六)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七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综合平衡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方案,将项目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三)安排省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专项资金;
(五)对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六)必要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和监督检查,加强结果应用。
第八条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在开展项目审核及验收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申报程序的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审核。
第九条 使用单位管理职责:使用单位负责履行项目申
请、组织实施、配合验收和经费管理等方面职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法
第十条 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国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等项目;
(二) 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提升领航计划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专利信息分析及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转化运用奖励(补助)、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及专利标准化等项目;
(三)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识产权维权补助、知识产权执法奖补及案件举报投诉奖励等项目;
(四) 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补助、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项目;
(五)相关项目评审及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分配法,实行评审制或核准制。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第十二条 国外(地区)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对以本省地址申请的,获得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 4000 元,获得其他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 1000 元。非职务专利按上述额度的 50%给予资助。
每件国外(地区) 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每家企业(个人)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每年集中受理上一年度授权的国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对我省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融资的,在贷款还清后按还款年度12 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一年期 LPR)给予 20%的贴息补助,实际利率低于一年期 LPR 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同时,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对通过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或在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下获得融资的小微企业,保险或担保覆盖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按一年期 LPR 给予 50%的贴息补助,实际利率低于一年期 LPR 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单笔融资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年, 每年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已还清贷款的贴息申请。每家企业享
受贴息金额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金融创新项目补助 对知识产权金
融创新试点示范项目给予补助,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一定示
范效应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 1%给予发行主体补助,单个发行主体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对首次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奖励 10 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信息分析运用补助 对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导航并建立专题数据库,为培育高价值专利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每项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 对立项的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 30 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八条 专利转化运用奖励(补助) 对高校科研单位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按交易金额的 30%给予每项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享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的,按交易额的 30%给予每项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不得超过 30 万元。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维权补助 对我省企事业单位开展海内外维权的相关费用给予后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我省企事业单位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保险涉及专利执行险及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的,给予 50%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执法奖补及案件举报投诉奖励 对知识产权执法办案予以奖补;对检举、揭发专利违法行为,在案件侦破或查处中起到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奖励,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补助 对在我省范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培训基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根据工作任务给予补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及分站,经考核评估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根据培训绩效给予平台或分站承担单位后补助。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评审制项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发布有关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方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
(一)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二)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所委托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
(三)项目初审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需要对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
(四)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评估论证意见,商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五)对评审制非涉密项目,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
(七)各市县(区)财政局收到下达的资金后,应当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核准制项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跟踪问效,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项目专业性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相关具有专业资质的组织或机构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其后五年内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专利均含国防专利,涉及国防专利项目的申请审批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经费投入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 2021 年至 2023 年。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8〕95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2〕93 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知管〔2012〕10 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闽知规〔2015〕28 号)、《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工作的通知》(闽知规〔2018〕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