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推进水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厦港规〔2025〕4号
为持续推进厦门市水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带动厦门港航运要素集聚,形成港航贸一体化发展的良好格局,有效助力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船舶运力规模
对在厦门市经营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购置、船籍证书为“中国籍”且船龄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货运船舶,依据《船舶运力质量评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分值在60分以上的新增运力,按每分最高1元/载重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艘船舶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元/载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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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型 |
项目 |
分值 |
评分规则(满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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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舶 基本要素(70分) |
船舶 类型 |
20分 |
-普通货船:18分 -液货危险品船: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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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龄 |
25分 |
-新建:25分 -1-5年(含):20分 -5-10年(含):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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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载重吨 |
20分 |
①普通货船 -1-5万吨(含):15分 -5万吨及以上:20分 ②液货危险品船 -0.5(含)-1万:15分 -1万及以上: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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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绿色标志 |
5分 |
-取得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5分 -无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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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 发展要素(30分) |
经营年限 |
12分 |
-连续经营10年以下:10分 -连续经营10年以上(含):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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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港航联动 |
10分 |
-企业自有船舶上一年度靠泊辖区港口10航次:5分,每增加3航次多1分(上限为10分) -企业自有船舶上一年度靠泊辖区港口10航次以下: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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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体系管理 |
6分 |
-公司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6分 -公司未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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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诚信 |
2分 |
-企业自有船舶被评为“安全诚信船舶”:1分/艘(上限为2分) -企业被评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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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提升要素(2分) |
加分项 |
2分 |
-新能源动力船舶:2分 |
二、支持规模化经营
对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完成60亿吨公里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分级一次性奖励:60(含)~80亿吨公里最高奖励80万元;80(含)~100亿吨公里最高奖励100万元;100亿吨公里及以上最高奖励120万元。
三、其他事项
本措施资金实施总额控制,按程序纳入厦门港口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并予以兑现,奖补资金每年申报一次。本措施政策条款与国家、省市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措施规定的,以及虚报、冒领本措施奖补资金的,将依法收回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本措施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