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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推进水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厦港规〔2025〕4号

发布时间:2026-01-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持续推进厦门市水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带动厦门港航运要素集聚,形成港航贸一体化发展的良好格局,有效助力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船舶运力规模
对在厦门市经营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购置、船籍证书为“中国籍”且船龄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货运船舶,依据《船舶运力质量评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分值在60分以上的新增运力,按每分最高1元/载重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艘船舶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元/载重吨。
船舶运力质量评分体系

序号

类型

项目

分值

评分规则(满分100分)

1

 

 

 

 

 

 

船舶

基本要素70分)

船舶

类型

20分

-普通货船:18分

-液货危险品船:20分

 

2

 

船龄

 

25分

-新建:25分

-1-5年(含):20分

-5-10年(含):18分

 

 

3

 

 

载重吨

 

 

20分

①普通货船

-1-5万吨(含):15分

-5万吨及以上:20分

②液货危险品船

-0.5(含)-1万:15分

-1万及以上:20分

4

绿色标志

5分

-取得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5分

-无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不得分

5

 

 

 

 

 

 

 

公司

发展要素30分)

经营年限

12分

-连续经营10年以下:10分

-连续经营10年以上(含):12分

 

 

6

 

 

港航联动

 

 

10分

-企业自有船舶上一年度靠泊辖区港口10航次:5分,每增加3航次多1分(上限为10分)

-企业自有船舶上一年度靠泊辖区港口10航次以下:不得分

 

7

体系管理

 

6分

-公司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6分

-公司未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4分

 

8

安全诚信

 

2分

-企业自有船舶被评为“安全诚信船舶”:1分/艘(上限为2分)

-企业被评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2分

 

9

提升要素2分)

 

加分项

 

2分

 

-新能源动力船舶:2分


二、支持规模化经营
对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完成60亿吨公里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分级一次性奖励:60(含)~80亿吨公里最高奖励80万元;80(含)~100亿吨公里最高奖励100万元;100亿吨公里及以上最高奖励120万元。
三、其他事项
本措施资金实施总额控制,按程序纳入厦门港口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并予以兑现,奖补资金每年申报一次。本措施政策条款与国家、省市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措施规定的,以及虚报、冒领本措施奖补资金的,将依法收回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本措施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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