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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2026-2028年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5-12-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交通强国"、发展多式联运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进一步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拓展厦门港货源腹地,推动港航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从事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的实际经营人。
二、扶持项目与标准
(一)铁路运距补贴。对从事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经营人,年度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箱量1000标箱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集装箱海铁联运重箱进行扶持:
1.铁路运距400公里以内,按最高1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
2.铁路运距400公里(含)至1000公里,或铁路运输跨省但运距未达400公里的,按最高3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
3.铁路运距1000公里(含)至2000公里,按最高6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
4.铁路运距2000公里(含)以上,按最高8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

铁路运距以铁路部门公布的铁路里程为准。

(二)短程驳运补贴。对厦门港码头与铁路场站之间驳运的海铁联运重箱,按最高18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补贴。对于集装箱铁路专用线进港的码头,在实现与国铁联网直通运输(成为国铁站点)后,不再享受本项补贴。(三)通道奖励。如当年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往返合湾地区等的海铁联运重箱同比增长率达15%(含)以上,将上述重箱的铁路运距补贴以增加最高200元/标箱的方式对其进行奖励。
三、兑补规则
1.申请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的实际经营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生产数据。
2.各海铁联运经营人应切实发挥补贴政策引领效用,持续拓展海铁联运业务。自本政策实施年度起,如单个经营人海铁联运重箱量与上年相比下降,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减1%补贴资金(本年度新增经营人除外),依此类推。
3.已享受厦门市级其他同类型政策补贴的,不再享受该项补贴。
4.本政策扶持资金纳入厦门港口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根据第三方审计结果进行最终核算,按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予以兑现。如当年审核资金超过预算安排金额,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当年实际补贴金额=(当年预算安排资金金额/当年审核资金总额)*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当年审核补贴金额。
四、附则
本扶持条款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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