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厦门市资助项目 > 厦门其他资助项目 >

2025年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11-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环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 2025 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制定《2025年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补助项目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于支持申报单位通过自筹资金在厦门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在满足《办法》的基础上,申报补助项目均应纳入厦门市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管理,
二、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入库
1.入库登记时间: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须在谋划至竣工、验收或任务完成后2年内申请登记入库,系统全年开放。
2.入库登记网址:https://vep.xmepec.cn:8078
3.入库登记材料
(1)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
(2)入库登记表(附件1)。
4.登记审核

驻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入库登记的受理,审核内容:(1)申报单位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2)申请入库登记的项目是否符合《办法》第九条、十条规定。

(3)项目所处阶段是否在谋划至竣工、验收或任务完成后 2年内。
(4)项目登记材料是否完整。材料不完整的由驻区生态环境部门退回申报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报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需补齐的材料,未补齐的不予登记入库。
(5)驻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开展项目入库审核,并做出准予登记入库、不予登记入库或补充材料的审核意见。
(二)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项目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登录项目库变更登记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申报单
位承担。

2.入库登记时未竣工、未验收或未完成任务的项目,需在竣工、验收或完成任务后 30日内登录项目库填报该项目完成情况。

3.项目入库后3年内未竣工、未验收或未完成任务自动移出项目库,且不再接受入库申请。
三、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补助项目
1.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1)对于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后处理效率达到85%(含85%)以上的项目或对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比治理前降低 30%(含 3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 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300 万元。
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含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通过对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或生产工艺优化进行提标改造,项目已验收并稳定运行6 个月以上,且运行时间不超过2年
②污染设施处理效率较改造前提升。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监测报告。项目验收之日起到受理部门受理之日止,连续三个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或连续3次以上的达标监测报告(含3次,相邻两次监测必须至少间隔60日);项目实施前至少一次监测报告或连续三个月在线监控数据。监测数据按以下顺序选取: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
④项目验收材料。
⑤提供大气污染物治理效益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

⑥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疁之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⑧申报之日前 24 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改完成。
⑨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2)对于燃煤、燃油、生物质锅炉采取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拆除的项目,按10万元/蒸吨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200 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的燃煤、燃油、生物质锅炉已采取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且运行时间不超过2年,或拆除燃煤、燃油、生物质锅炉时间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供热协议、项目验收或拆除相关证明材料。
③《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申报之日前 24 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改完成。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3)对于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燃气锅炉及工业窑炉实施改造,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项目,按改造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含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燃气锅炉及工业窑炉实施改造,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项目已验收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且运行时间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监测报告。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到受理部门受理之日止,连续三个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或连续3次以上的达标监测报告(含3次,相邻两次监测必须至少间隔60日)监测数据按以下顺序选取: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
④项目验收材料。
⑤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⑦申报之日前 24 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改完成。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2.水污染防治项目
对于水污染治理设施或生产工艺优化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后水污染物排放量比改造前减少30%(含3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 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300 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含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通过对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或生产工艺优化进行提标改造,项目已验收并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运行时间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 )、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监测报告。项目验收之日起到受理部门受理之日止,连续三个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或连续3次以上的达标监测报告(含3次,相邻两次监测必须至少间隔60日);项目实施前至少一次监测报告或连续三个月在线监控数据。监测数据按以下顺序选取: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
④项目验收材料。
⑤水污染物年排放量比改造前减少30%(含30%)以上的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
⑥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⑧申报之日前 24 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改完成。
⑨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
(1)对于通过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或生产工艺优化等措施完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或自愿削减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 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300万元
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通过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或生产工艺优化等措施实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项目已验收并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运行时间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监测报告。项目验收之日起到受理部门受理之日止,连续3 次以上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监测报告(含3次,相邻两次监测必须至少间隔60日);项目实施前至少一次监测报告。监测数据按以下顺序选取: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
④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量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前后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⑤项目验收材料。
⑥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⑧申报之日前 24 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改完成。
⑨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2)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含危废处置单位)配套建设循环潿性利用处置设施且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超过30%(含30%)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 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申报要求:项目已验收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且运行时间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项目验收材料。
④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⑤项目验收后6个月以上(含6个月)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的相关证明。
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⑦申报之日前 24 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改完成。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3)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含危废处置单位)在厂区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和电子地磅,并与福建省“生态云”平台联网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含危废处置单位)在厂区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和电子地磅,与福建省“生态云”平台联网,且联网时间鸨炫鹪不胨疤転懾郚距霆旁嗼氵諒兜奔2年。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③项目联网证明材料。
④《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⑤申报之日前 24 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改完成。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4)对于开展“无废细胞”建设的单位,通过循环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改造、生产工艺优化等措施,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产生量减少超过30%(含30%)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 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通过循环利用处置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改造、生产工艺优化等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产生量,项目已验收并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运行时间不超过2年。
②申报单位按照《福建省推进“无废细胞”建设工作方案》《福建省“无废细胞”建设指南(2024 年版)》完成“无废细胞’建设。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支賁庫湹梳闪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③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④项目验收前后1年以上(含1年)固体废物(不含危险物)产生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省固废平台固体废物申报数据、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固体废物管理合账等。
⑤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减少30%(含30%)以上的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
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⑦申报之日前 24 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改完成。
⑧完成“无废细胞”建设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4.其他项目
(1)对于完成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年度任务要求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 30%子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300万元。
申报条件:建成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示范点,完成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年度任务的项目。项目已完成6个月以上,且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③项目评审材料。
④《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⑤申报之日前 24 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改完成。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2)对于在污染防治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相关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采用的技术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并与行业内现采用的先进技术相比污染物减排量,危险废物减量或碳排放强度减量可提升 20%(含20%)以上的项目,按项韵目投资额的 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300万元。
申报条件:项目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并与同类项目相比污染物减排量、危险物减量或碳排放强度减量可提升 20%(含 20%)以上的项目。项目已验收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且运行时间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②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③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④项目获奖证明材料。
⑤与同类项目相比污染物减排量、危险废物减量或碳排放强度减肎窦可提升 20%(含20%)以上的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
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⑦申报之日前 24 个月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措施且整改完成。
@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二)免申即享
“免申即享”项目包括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设备项目及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无需申报,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收集2024年度符合“免申即享”补助名单,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补助资金。1.对于在 2024 年期间新增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项目,按新增联网的污染因子所对应的补助标准的总和予以补助,每家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排放因子对应的补助标准见表 1。

2.对于在 2024 年期间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单位,每家单位补助3万元。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项目审核流程
1.项目申报
(1)系统登录方式:申报单位通过电脑浏览器访问i厦门官网,进入“i 财政”,点击“厦企通”进入系统,或直接访问厦企通平台网址,在【首页】搜索栏或者【项目申报】菜单,搜索“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选择所需申报的政策项目进行申报。
(2)申报时间:公告之日至2025年11月16 日。
(3)申报材料形式要求

①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供评审专家审阅),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有目录及页码(按顺序打码),装订整齐、结实耐用,并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格式“项目申报单位全称+项目名称”),所有申报材料按 A4 纸张尺寸印制。
②通过厦企通在线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 PDF 文件),扫描件必须清晰,按目录项分成几个文件存储,文件命名规则“项目申报单位全称+项目名称+目录序号+目录名称”,目录序号采用两位数字表示。
③因软件系统问题无法在厦企通如期在线提交材料的,可先行提交纸质材料,在线材料后补。
2.项目审核
补助项目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受理
(1)审核时间
申报截止之日后开展集中审核工作
(2)审核流程
申报初审、业务审核、信用审核、专家评审、项目审定。其中业务审核与信用审核同步进行,其中一项无法通过则审核程序自动结束。
(3)申报初审
申报单位通过厦企通线上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完整的审核单位出具申报审核意见;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审核单位退回

申报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需补齐的材料,超过3个工作日未补齐的项目不纳入本次集中审核程序,待项目补齐资料后,可进入下次集中审核程序。未通过申报审核的,审核单位及时退回申报端。
(4)业务审核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资格和绩效开展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未通过业务审核的,审核单位及时退回申报端
(5)信用审核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单位在申报补助之日前24个月期间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未通过信用审核的,审核单位及时退回申报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①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且未整改完成。
②被政府相关部门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含失信被执行人)
(6)专家评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专家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专家”)和会计、审计等财务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财务专家”)组成。对于燃煤、燃油、生物质锅炉拆除的项目,无需专家评审。
技术专家对申报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专业评审:①技术方面。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工艺技术的可行性经济性和稳定性进行评审;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补助规定进行评审;对污染防治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相关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的先进性进行评审。

②绩效方面。对申报项目所产生的环境绩效进行评审,核算项目最终实际绩效。
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总投资及其构成、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合同、票据、支付凭证、记账凭证、专项审计报告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及相关票据是否与建设内容一致进行评审,确定申报项目的最终实际投资额。
专家评审方式可采取现场评审、资料评审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现场评审地点为项目建设所在地,资料评审地点为市生态环境局,网络评审通过厦企通系统进行
现场评审和资料评审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送至评审现场。
(7)项目审定: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经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决策会议审核审定:
(8)项目公示:通过审定的项目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7 天。
(二)“免申即享”项目审核流程
“免申即享”项目无需申报单位主动申报,审核工作流程为:

1.政策上线:市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收集符合要求的单位名单,完成政策上线。
2.信息确认:“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平台短信提醒拟补助。

3.信用审核: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拟补助单位在信息确认之日前 24 个月期间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1)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且未整改完成
(2)被政府相关部门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含失信被执行人)4.项目审定:通过信用审核的项目经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决策会议审核审定。
5.项目公示:通过审定的项目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7天
五、专项资金下达与拨付
(一)专项资金下达
项目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
(二)专项资金拨付
1.拔款需提交材料: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单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收款收据原件1份(厦企通或“免申即享”平台下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拨款申请单和收款收据的电子版材料上传至厦企通或“免申即享”平台纸质版材料同步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
2.市生态环境部门在资金拨付前对资金拟补助单位在申报补助之日或“免申即享”公示之日前 24 个月至补助资金下达之日期间的信用信息再次进行审核。未通过信用审核的,暂停专项资金拨付。
3.若发现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存在《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中不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的情形,市生态环境局暂停对该单位的资金拨付。若专项资金已拨付,则收回已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运行监管
1.申报单位补助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运行,或继续运行已无必要时,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实际停运前10个工作日将停运申请盖章报送至驻区生态环境部门。驻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停运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停运的答复。
2.申报单位补助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设备损坏需要停止运行时,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实际停运后3个工作日内向驻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备案项目停运情况(无需提交停运申请),由驻区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二)绩效评价
驻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申报单位填写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评价表。
(三)责任追究
1.未经批准,资金补助单位擅自停运一次的收回补助资金的50%,停运两次的收回全部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资格2年,并依法查处,
2.资金补助单位擅自恢复已拆除设备收回全部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资格2年,并依法查处。

3.资金补助单位消除生产波动造成的影响后,监督检查当年项目实际绩效与该项目专家评审时确定的绩效比值小于60%(不含)的全额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并视情处理。
(四)经驻区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停运的项目或完成停运备案的项目不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七、申报注意事项
1.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余款并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以后2年内申请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纳入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记录。
2.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纸质申报材料若出现与厦企通或“免申即享”平台系统中的扫描件不一致的情况,以提交厦企通或“免申即享”平台系统的扫描件为准。申报单位必须承担纸质申报材料与扫描件不一致从而误导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3.申报指南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联系宇辰管理

// 收藏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