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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数字文旅项目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9-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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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打造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做大做强做优数字文旅经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实行申报制。
第三条申报主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二章 奖励范围、分配方式和金额标准
第四条智慧景区项目。对首次获评五钻、四钻级智慧景区的非政府保障运营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第五条 数字文旅优秀应用场景项目。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数字文旅优秀应用场景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文旅科技创新重点平台项目。对首次获评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等文旅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智慧广电项目。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智慧广电网络新服务、广播电视科技创新的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 按照“主体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三个流程进行,审核结果在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奖励资金拨付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规定进行。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九条 实行“一项一报”的申报原则,同一申报项目(包括旅游景区、智慧景区、数字文旅优秀应用场景项目、文旅科技创新重点平台、智慧广电项目等)在同类奖项中不重复计算,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主体及时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因情势变化需要增加、删减、变更的,以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通知发布为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奖励补助资金实施监管,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有关企业、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监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发的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申报奖励对应年度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五)其他依法依规被认定不适宜申领奖补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奖补资金根据年度预算规模进行兑现。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的扶持奖励,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5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纳入奖励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