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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外综合服务工作站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厦商务〔2025〕218号
发布时间:2025-07-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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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商务规〔2024〕5号)及我市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厦门市海外综合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推动工作站服务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和双向投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工作站是指具有境外资源和服务能力的我市相关单位,向市商务局申请在我市对外经济活跃的重点国别或地区设立工作站,经市商务局评审和确认设立的服务招商引资“引进来”、服务企业出海“走出去”的海外综合服务站点。
第二条 工作站承办单位资格。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工作站所在国家或地区拥有分支机构或合作关系的企业、社团组织。
(三)在我市均具备必要的服务人员、场所及设施等服务条件。
(四)具备境外经贸合作资源渠道等。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推动我市企业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并推动本市及域外企业入驻。
(二)定期举办、组织专题双向投资贸易促进活动。
(三)双向投资项目引荐落户:协助内外资落户我市,协助我市企业对外投资。
(四)提供双向投资贸易促进服务:提供双向投资贸易促进相关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税务、法律、通关、物流等服务)、发展促进(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服务商、供应商和安排商务对接配对等)、协助解决经营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问题解决协调、风险防范等)。
(五)撰写专题调研报告:撰写投资贸易促进专题调研报告,提供某国家或者地区某市场、行业的投资贸易促进报告。
(六)提供政策或预警信息:提供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投资贸易政策或风险预警信息。
(七)每月报送运营情况:每月按要求报送工作站运营情况。
第四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工作站征集
市商务局按本细则规定征集设立工作站。申请承办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申请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承办单位境外分支机构的对外投资备案材料,或关联企业营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其合作协议或合作证明材料。
3.境外服务资源清单及相应佐证材料。
4.工作站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本单位在设点当地优势、境外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人员、场所及设施配置情况、拟开展服务的工作思路、具体举措和运营计划等内容。
(二)工作站评审
工作站方案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予以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商务局评估确认并予以公告。评审专家以《厦门市海外综合服务工作站设点评估表》(详见附件1)评审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考核与补助
(一)补助标准:根据《厦门市海外综合服务工作站工作项目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予以补助。
(二)补助申报:工作站服务年度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根据政策申报指南提交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应补助项目佐证材料(含成功推动设立、入驻境外经贸合作区证明材料;举办组织专题双向投资贸易促进活动和协助双向团组开展活动证明材料;成功推动双向投资项目引荐落户证明材料;提供双向投资贸易服务证明材料;专题调研报告被采用证明材料;政策或预警信息被采用证明材料等其他材料),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材料予以考核,按照考核结果予以拨付相应补助。
第七条 服务期限与终止
(一)服务期限。工作站服务期自市商务局确认之日起至当年度结束,在年度结束前一个月,自愿承办下一年度的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商务局根据年度运营情况重新评估,通过评估的工作站有效期延续至新的一个年度止。
(二)服务终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作站终止:未按要求提出申请继续承办的;申请继续承办评估未通过的;经市商务局确认工作站无法履行服务工作的。
第八条 解释与施行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1.厦门市海外综合服务工作站设点评估表
2.厦门市海外综合服务工作站项目补助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