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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促进住宿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6-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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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住宿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好住宿业领域扶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奖励年度以自然年度划分,评审和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主体为依法设立的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
第四条 接待境内游客奖。对2025年度接待境内过夜游客达到15000人(含)以上且过夜人次增量排名前30的旅行社(2024年度境内过夜游客须达到10000人(含)以上),按照住宿天数给予分档奖励。住宿第1晚奖励60元/间夜,住宿第2晚奖励70元/间夜,住宿第3晚及以上的奖励80元/间夜。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50万元。其中,增量排名1-10名的,单家旅行社最高奖励50万元;增量排名11-20名的,单家旅行社最高奖励40万元;增量排名21-30名的,单家旅行社最高奖励30万元(本条所指境内游过夜客需满足入住规范经营、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的住宿业单位)。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接待境内游客奖励申请表;
2.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及游客名单表(团队基本信息、导游信息、行程说明、游客名单必须完整真实准确);
3.在厦住宿信息汇总表、住宿系统截图、住宿发票复印件(后两项均需加盖酒店公章、发票抬头应与申报主体一致,工会组织团队活动的,应由工会组织出具证明);
4.信用承诺书;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住宿企业综合发展质效奖。对2025年度综合发展质效超过2000万元的住宿业企业,按增量的2%予以奖励。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额、利润总额、工资薪酬3项按照90%、5%、5%的比重加总计算。单家住宿业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申报要求:
1.企业营业额、利润总额、工资薪酬以统计报表(经营情况报表和财务状况报表)为准;
2.2024年停业装修超过2个月的住宿业企业不参与申报。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住宿业企业2025年度综合发展质效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的“2024年度、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4.信用承诺书。
第六条 按照“企业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三个流程进行。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市文旅局政务网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规定进行奖励资金审批拨付。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因情势变化需要增加、删减、变更的,以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通知发布为准。
第八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奖励补助资金实施监管,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有关企业、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监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资金。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发的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申报奖励对应年度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五)其他依法依规被认定不适宜申领奖补的情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根据年度预算规模进行兑现。本实施细则奖补措施如与国家、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政策同类的,企业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