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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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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保障城市“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供应,推动我市畜禽养殖生产向绿色化、现代化转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养殖场或蛋禽肉禽养殖场、引进优质种猪、参与国家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补助。
第三条 畜牧业转型升级补助资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各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
第四条 资金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资金预算,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和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预算需求和使用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预算资金申请和绩效目标,及时拨付预算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评价。各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拨付预算资金和开展绩效监控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如下:(一)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
养殖场新建和改扩建补助主要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包括自繁自育场、专业育肥场、种(母)猪场)和蛋禽、肉禽养殖场一次性建设补助。申报补助项目须通过环评审批,全部推倒重建视为新建,改扩建项目只对新增部分予以扶持,改扩建新增存栏等于改扩建之后环评核定的存栏减去改扩建之前环评核定的存栏。具体如下:
生猪养殖场新建存栏或改扩建新增存栏满足以下情形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自繁自育场0.5(含)-0.75万头,专业育肥场1.0(含)-1.5万头,种(母)猪场0.1(含)-0.15万头。
生猪养殖场新建存栏或改扩建新增存栏满足以下情形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自繁自育场0.75(含)-1.0万头,专业育肥场1.5(含)-2.0万头,种(母)猪场0.15(含)-0.20万头。
生猪养殖场新建存栏或改扩建新增存栏满足以下情形的,给予2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自繁自育场≧1.0万头,专业育肥场≧2.0万头,种(母)猪场≧0.2万头。
蛋禽、肉禽养殖场新建存栏或改扩建新增存栏达50万羽(含)-75万羽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75万羽(含)-100万羽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100万羽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优质种猪补助
优质种猪补助主要用于对生猪规模养殖场从国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或从国外引进优质种猪的,引进种猪给予每头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国家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补助
国家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补助主要用于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给予奖励,每家30万元。
第六条 本措施涉及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6:4分担。
第七条 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对下转移支付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和绩效结果等因素将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各区。
第九条 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为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补助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区财政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各区要督促养殖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各区要加强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管理并及时公开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优质种猪补助、国家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补助等资金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养殖场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措施。养殖场建设前应将建设方案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养殖场完成新改扩建建设时,要及时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到建设现场进行确认,经验收合格投产后,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于次年下达补助资金。生猪规模养殖场从国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或从国外引进优质种猪的,应及时报区农业农村部门清点、核定,作为申请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