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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202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发布时间:2024-04-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3〕1号)和《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委宣联〔2023〕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2024年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扶持对象
(一)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的文化企业。
(二)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运营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应当被联合惩戒的;
2.存在涉黑涉恶情形的;
3.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扶持范围
(一)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文化企业争先创优。
(三)支持文化企业融资贷款。
(四)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五)支持闽台特色文化交流交易活动、对外文化贸易、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等平台型项目。
(六)支持入选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项目。
(七)支持文化产业数字化项目。
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奖励、补助、资助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报企业根据《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3〕1号)享受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扶持措施的,其享受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在本市2023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扶持项目发生费用时间(以票据为准)、税收时间(增值税和所得税按年度入库期),必须是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三、申报要求及材料
具体申报要求:《202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
四、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登录“i厦门”网站,点击“i财政”,找到“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入系统后依次点击“项目申报--市文发办--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详见附件2:用户系统操作手册),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申报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6日(逾期不受理,系统自动关闭)。
(二)递交书面材料
1.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在收到通过预审的短信通知后,需在系统中打印《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连同其他材料邮寄或书面递交给相关受理部门。厦门文广传媒集团、厦门报业传媒集团、厦门外图集团、厦门电影节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文化企业,直接向市文发办申报项目;其他企业报送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受理。
2.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在封面申报单位处盖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三)受理部门审核
各受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5月10日前向市委宣传部(市文发办)汇总上报相关材料。
1.归口市文旅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商务局等行业管理的文化企业申报项目,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市文发办)。2.各区文化企业申报的项目,经各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市文发办)。五、审核流程
(一)受理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汇总报送至市委宣传部(市文发办)。
(二)市委宣传部(市文发办)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审核结果通过市政府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发办)按规定和流程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六、监督及绩效评价
市委宣传部(市文发办)每年将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开展绩效评价。各申报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妥善保存材料档案,配合审计及绩效评价。对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申报企业,将采取不予拨付、追回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社会信用平台记录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一、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一)申报条件
1.2023年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的企业;
2.2023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文化企业。
以上条件,符合一项即可申报。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2023年首次入统的规上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2023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文化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上述“营业收入”按统计部门确认的口径计算。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成立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状况表加盖公章(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制造业分别按自然年度提供F103、E103、B103财务状况表);
3.2023年度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
二、文化企业争先创优奖励
(一)申报条件
1.2023年获得中宣部认定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企业;
2.2023年首次获得科技部、中宣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含单体聚集类)的运营企业;首次获得文旅部、商务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的运营企业;
3.2023年首次获得商务部、中宣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运营企业。
以上条件,符合一项即可申报。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获得中宣部认定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获得科技部、中宣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含单体聚集类),文旅部、商务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的,给予运营企业30万元奖励;
3.对首次获得商务部、中宣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运营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获奖证书或部门认定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入选国家文化产业项目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3年入选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项目的运营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入选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项目,按投资额的80%给予成本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部门认定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情况说明及相关视频、图片等佐证材料;
4.项目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5.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等。
四、文化产业园区经营补助
(一)申报条件
2023年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且通过相应考核的运营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2023年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且通过相应考核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企业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经营补助。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获奖证书或部门认定复印件;
3.通过考核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文化产业平台项目补助
(一)申报条件
1.闽台特色文化产业交流交易活动、对外文化贸易、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等平台型项目。
2.申报项目起始日于2023年1月1日后,已进入项目实施阶段或已投入使用。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闽台特色文化交流交易活动、对外文化贸易、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等平台型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2023年度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
3.项目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4.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等;
5.项目情况说明及相关视频、图片等佐证材料。
六、文化产业数字化项目补助
(一)申报条件
1.文化企业运用新型数字科技体验技术,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文化新体验场景,促进音乐、动漫、传媒、出版、演艺、影视等新型文化消费发展且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申报项目起始日于2023年1月1日后,已进入项目实施阶段或已投入使用。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2023年度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
3.项目情况说明及相关视频、图片等佐证材料;
4.项目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5.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等;
6.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一)申报条件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生银行贷款(展期视为新增),并正常履行还贷的文化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年限最长3年,年贴息率按最高不超过当年末对应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市区贴息比例叠加不超过100%。
2.贴息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以内(含)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4.35%,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2023年度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
3.2023年度贷款利息结算清单(按系统模板提供);
4.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