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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2022年度厦门市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3-05-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府规〔2021〕5号)、《厦门市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厦文旅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现开展2022年度厦门市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申报方向主要为鼓励旅游企业股改、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推动旅游景区建设、促进旅游招强引优、推进文化旅游消费,具体要求(含材料清单)详见《厦门市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请于2023年5月18日至6月9日期间向初审单位提交2022年度厦门市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材料。电子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初审单位。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鼓励旅游企业股改
申报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交易的小微旅游企业。小微企业标准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划分办法如有调整,以奖励所属年度版本为准。
申报标准。小微旅游企业完成股改后,按规定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 且完成股份登记托管,履行挂牌当年度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后完成股份交易(不含增资),并完成相应股份变更登记,给予5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包括:1.厦门市企业股改挂牌交易扶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挂牌交易法律意见书;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真实、准确、完整体现股改交易的审计报告;5.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交易确认书;6.经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盖章确认的企业股权交易明细;7.证明股权发生变更的工商备案通知书;8.证明股权交易资金入账的银行流水;9.企业出具的真实交易承诺书。
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申报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主营业务为旅游的企业,包括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饭店以及旅游网络服务运营平台等。
申报标准。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已领取首次超过20亿元奖励的企业,首次超过30亿元时,给予20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包括:1.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推动旅游景区建设
申报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标准。对境内外企业在厦门新投资的文化旅游景区,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超过2亿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给予每个300万元奖励。首年指的是项目开工之日起一年内。
申报材料。包括:1.推动旅游景区建设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第三方监理机构出具的进度说明材料,含形象进度、支付进度说明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4.项目图片5张。
促进旅游招强引优
申报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
申报标准。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在厦门设立全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首年旅游主营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全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每个30万元开办费奖励。首年指的是企业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当年12月31日,或企业注册次年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台湾百大企业、央企、境内上市企业、全国旅游集团20强和文化企业30强。
申报材料。包括:1.促进旅游招强引优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推进文化旅游消费
申报主体。须为荣获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申报单位。
申报标准。对荣获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对荣获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作为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宣传推广、提升改造等相关工作。
申报材料。包括:1.推进文化旅游消费申报表;2.荣获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称号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