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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申报2022年度融资租赁公司扶持奖励

发布时间:2023-05-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我市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0〕2号)及《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管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现启动2022年度融资租赁公司扶持奖励申报工作。

请各相关融资租赁公司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6月2日前提交注册所在地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电子版材料一并提交。

申报条件

一、享受奖励或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已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市;

二、同一融资租赁公司、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相关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三、享受本若干措施奖励或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奖励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取消享受本若干措施的奖励或补贴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请落户奖励、增资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2019 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五、申请购租房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若干措施》 发布之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六、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年实际租赁额和业务奖励金额时,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间以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或租金进账单日期为准,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度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享受业务奖励。

扶持内容

一、支持设立股东实力雄厚、业务经营合规、风控能力强、服务实体经济到位的融资租赁公司。对境内外具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民企500强、台湾百大等)在我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融资租赁法人企业,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80号)第(七)项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符合前款规定的融资租赁法人企业,给予购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上述购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售或转租。

三、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已在本市注册设立且符合落户奖励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若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但后续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则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七)项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奖励差额部分;未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后续进行增资的,对当次增资规模按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多次增资规模不可合并计算,累计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四、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综合经营水平,深耕本地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对经营满1年以上、年实际租赁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5‰给予业务奖励。对于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可用租赁合同及经开户银行盖章的租金进账单替代增值税发票。单家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时间

请各相关融资租赁公司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6月2日前提交注册所在地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电子版材料一并提交。

申报材料

一、落户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一)项的落户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

(四)股东情况说明;

(五)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

二、购租房补贴。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二)项的购租房补贴,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二)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转售或转租承诺函(附件3)。

三、增资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四)项的增资奖励,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增资情况以及是否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说明。

四、业务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 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五)项的业务奖励,除提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能真实反映年实际租赁额及缴纳税费情况,企业所得税应按所属期统计,其他税收按入库期统计;

(二)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

(三)购入租赁物的合同及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物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

(四)租赁业务的合同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业务的合同及经开户银行盖章的租金进账单)。

 


附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0〕2号)
          2.《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管规〔20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