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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23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1-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文件精神,按《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商务规〔2020〕1号)要求,现开展2022年度电子商务政策兑现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四)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五)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六)申报电子商务活动补助项目的单位向市商务局申报,申报其他项目的单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六)其他(详见申报指南)。 
二、项目范围 
申报项目: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网络销售奖励、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奖励、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奖励、电子商务活动补助。 
免申即享项目: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 
三、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在申报项目内选择一个项目申报,且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我市其他市级政策扶持。 
(二)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部分项目将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申报单位需配合审核工作。 
(四)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审核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厦门市2023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电子商务平台奖励 
(一)奖励对象 
1.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仅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直播电商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为交易主体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搭建的虚拟网络空间,应具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分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自营交易平台和混营交易平台三类。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自营交易平台是指为企业、企业集团或所属品牌自身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混营交易平台是指同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同时作为自营交易平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使用。(注: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平台类型申报。) 
2.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为商品类或服务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中商品类是指销售实物商品,服务类是指提供在线服务,如在线餐饮、旅游、住宿、文娱等生活服务类交易平台,但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除外。 
3.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包含以下平台: 
(1)大宗商品、产权、文化艺术品等合约类电子交易平台;(2)互联网出行、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互联网平台。 
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营业收入是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提供交易服务而产生的营业收入,包括平台交易服务费和相关增值服务费,不包括平台自营产品所赚取的差价部分。 
(二)奖励标准 
1.对2022年度平台企业纳统营业收入(自营交易平台为电子商务销售额,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营业收入),首次申报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分别给予平台经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2.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2022年度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给予平台经营主体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 
3.2022年度以前享受过我市电子商务平台奖励政策的企业适用第2条。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2.申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申报年度内须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简称EDI)。 
3.申报单位电子商务销售数据或服务收入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内2022年度年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为基数计算,集团公司母子公司不合并计算。销售或服务收入及增长证明材料由各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4.申报单位2022、2023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内的企业类别应为以下类别之一:“限额以上服务业”或“规模以上商贸服务业”。 
5.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数据。凡填报电子商务销售数据或服务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 
(四)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在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家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商家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发票等,提供免费服务的无须提供发票)、电子商务销售证明材料; 
4.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 
5.申报年度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简称EDI); 
6.企业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7.纳统证明截图材料(年报及最新月报截图,申报时需仍在库,若企业未报2022年月报,但报了2022年年报,则提供年报截图); 
8.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网络销售奖励 
(一)奖励对象 
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含直播电商平台)实现的实物商品销售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或直播带货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企业,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2.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电子商务销售额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2022年度年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为基数计算,集团公司母子公司不合并计算。电子商务销售额及增长证明材料由各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2.申报单位2022、2023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 
3.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开设网络商店的项目申报单位,其网络商店注册的公司应是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四)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网络销售业务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与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平台开具的平台注册费用和服务费发票复印件若与多个平台合作,需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 
4.企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自营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自营交易平台附平台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 
5.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 
6.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7.纳统证明截图材料(年报及最新月报截图,申报时需仍在库,若企业未报2022年月报,但报了2022年年报,则提供年报截图); 
8.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奖励 
(一)奖励对象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完善电子商务配套设施、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推介、培训交流、创业孵化等服务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及“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区等载体的运营企业。 
(二)奖励标准 
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须用于提升载体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人才、物流、仓储等公共配套服务建设。 
(三)申报条件 
1.电子商务产业园 
(1)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 
(2)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 
(3)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 
2.“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区 
(1)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 
(2)依托“三旧”改造项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打造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 
(3)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 
(4)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 
(四)申报材料 
1.电子商务产业园 
(1)涉及园区运营企业的资料 
①《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商专业园区、“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商聚集区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园区的地理范围、面积、主要经济指标、园区内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③园区所有入驻企业清单和电商企业清单; 
④园区规划设计图、园区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证明; 
⑤园区运营企业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⑥园区内体现电商功能业务的醒目标识和设施(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的相关证明(照片、视频等); 
⑦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 
(2)涉及入驻电商企业的资料 
①盖有清晰合同章的租售合同(入驻合同)复印件,合同章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②园区运营企业向入驻企业出具的发票(申报前三个月的发票); 
③入驻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20家以上); 
④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截图需页面完整)。 
2. “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区 
(1)涉及主办方的资料 
①《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电商专业园区、“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商聚集区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书面申请报告,电商集聚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园区的地理范围、面积、主要经济指标、园区内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③所有入驻企业清单和电商企业清单; 
④“三旧”改造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电商集聚区规划设计图、电商集聚区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⑥主办方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⑦集聚区内体现电商功能业务的醒目标识和设施的相关证明(照片、视频等); 
⑧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 
(2)涉及入驻电商企业的资料: 
①盖有清晰合同章的租售合同,合同章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②主办方向入驻企业出具的发票(申报前三个月的发票); 
③入驻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20家以上); 
④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截图需页面完整)。 
注:①入驻电商企业资料请按园区入驻电商企业清单顺序装订。 
②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奖励 
(一)奖励对象 
从事直播带货销售、主播培训辅导、企业孵化诊断等业务,有明确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能为厦门产品提供电商直播销售、创业孵化、直播培训等服务的电商直播园区、直播基地的主办方运营企业。 
(二)奖励标准和申报条件 
(1)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直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直播电商园区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2)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予的直播基地牌照,直播基地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直播间数量30间(含)以上,签约品牌数量超过10个,基地合计完税年营收达到3000万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奖励,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 
注:1.(1)、(2)两项奖励按就高原则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2.该项奖励不与本指南第三项电子商务园区奖励政策重复享受。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商直播园区、基地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 
(1)概况:包括建设时间、地点、总体规模、入驻平台机构、主要业务范围等; 
(2)直播园区/基地运营情况: 
①建设总体情况(园区、基地面积、直播间数量、主播数量、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及经纪服务机构入驻等情况); 
②运营服务,盈利模式及核心竞争力等; 
③服务保障措施、规章制度等。 
(3)直播园区/基地未来发展规划及目标;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 
5.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直播电商园区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所有入驻企业清单和直播电商企业清单; 
2.盖有清晰合同章的租售合同(入驻合同)复印件,合同章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3.园区运营企业向入驻企业出具的发票(申报前三个月的发票); 
4. 入驻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200家以上); 
5. 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 
申请直播电商基地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机构牌照及合同复印件; 
2.不动产租赁、购买合同,其他使用权证明或自有房产证明; 
3.直播基地入驻企业清单和直播机构、直播平台、直播公司、签约主播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入驻直播机构、直播平台、直播销售等公司及相关主播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纪合同或每位主播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租金发票等,直播间数量,机构主播人数数量等证明材料,其他资料留备核查); 
4.与所服务厦门企业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厦门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发票等),被服务本地企业情况简表(包括被服务企业名称及经营网站、联系方式、开展直播情况和服务效果等); 
5.服务本地品牌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通过直播方式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文件;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 
6.每位主播直播带货的视频影像资料,视频需清晰可见其直播场所,主播直播情况(需录入直播客户端后台操作界面与主播同步的镜头),视频总时长不少于1小时,直播场次不少于3场。 
五、电子商务活动补助 
(一)补助对象 
向市商务局报备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含直播电商活动)的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或厦门市行政辖区内高校。 
(二)补助标准 
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最多不超过3场。 
(三)申报条件 
对2022年度已向市商务局报备,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经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达80%以上,取得较好效果的活动。 
(四)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子商务/直播电商活动补助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活动通知、总结报告、参与企业和嘉宾名单以及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相关费用支出明细、合同或协议以及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发票复印件,委托第三方承办的活动还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须列出场地费用、策划费用、宣传推广费、组织服务费等费用明细)。每个项目或专题资料单独成套分段按活动时间顺序排列,资料逻辑不清顺序散乱的视为无效申报材料; 
3.参与企业签到表、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汇总表、嘉宾名单和会场现场照片(照片背景需有与培训或研讨会主题一致的横幅或者PPT); 
4.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 
6.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免申即享) 
(一)奖励对象 
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对2022年度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兑现条件 
获得商务部2022年度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四)兑现流程 
该项政策本年度执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厦门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兑现平台兑现资金。兑现流程如下:符合条件的企业于名单公布后使用i厦门法人账号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进入厦门市“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平台,核实相关数据信息,确认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上传至平台,兑现政策。(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