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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入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厦门市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府办规〔202116) ,规范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入库管理流程,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项目地在我市区域内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入库管理人 ( 以下简称管理人) ,是指厦门市绿色融资企 业及绿色融资项目入库工作具体管理机构。厦门市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 厦门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厦门市财政局为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入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确定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为该工作管理人。

第四条 入库管理工作坚持 “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采取企业 (项目业主) 自主申报、管理人认定评价及入库管理、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入库监督、指导工作。包括: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管 理人做好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入库管理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对管理人开展的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认定评价和入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该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各主管部门应指定具体业务处室和工作 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第六条 管理人应坚持 “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做好入库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 ) 按照《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认定 评价办法 (试行) 》进行绿色融资企业和绿色融资项目的认定评价,并对认定评价结果负责。

( ) 对符合的绿色融资企业或绿色融资项目,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数字化绿色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 即认定为绿色融资企业或绿色融资项目。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需实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 人提出异议。管理人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 ) 管理人应做好入库管理工作,并对认定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 ) 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七条 企业或项目业主在管理人指导下,根据《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认定评价办法 (试行) 》提供所需资料进行申报。

第八条 管理人原则上在收到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交申请 资料齐全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评价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纳入绿色融资企业库或绿色融资项目库。管理人按季将入库名单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或项目业主有权向 管理人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后仍有异议的,企业或项目业主 可提交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议。

第十条 入库有效期三年。绿色融资企业库及绿色融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有效期届满,或发生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库内企业或项目,管理 人应及时将其移除出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按半年度对上半年入库的企业和项目按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笔数不低于5笔,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主管部门应约谈管理人;对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可取消管理人管理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入库的,取消入库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认定、评价、入库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