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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放一次性稳岗补贴与招工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对象范围
 本条政策所指的企业为厦门市所属区域的用人单位。
 二、条件标准和办理流程
 (一)一次性稳岗补贴
 企业2021年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7月1日前已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并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到12月31日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岗补贴。所招收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初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
 2、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时间均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之间;
 3、2021年7月至12月在申请企业有连续就业登记、缴交社保记录。
 2022年1月15日至2月15日,企业登录申报系统,系统自动统计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及补贴金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经办机构复核后直接把补贴资金拨付企业账户。
 (二)一次性招工奖励
 企业2021年10月至12月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并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2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招工奖励。所招收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初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
 2、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起始时间均在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3、在申请企业有连续2个月的就业登记、缴交社保记录。
 4、与“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奖励”不重复享受。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31日,企业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系统自动审核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程序同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奖励。
 三、其它事项
 (一)初次来厦就业劳动力是指来厦之前一年未在我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就业登记且未在我市缴纳社保的非厦门籍人员。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是指被招收之前在我市无就业登记记录、无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记录,且名下没有创业实体,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厦门户籍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予计入。
 (二)上述政策所需资金,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相应的市、区财政或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相应部门负责受理经办。
 (三)本细则中的企业不包括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
 (四)企业确保涉及的招收人员情况真实有效,并主动配合核查。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