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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2021年度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新增和续发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1-07-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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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申报对象
01、新增申报对象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认定的新引进到本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和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含来厦创办企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新增对象发放期限统一从2021年6月起算,本次发放2021年6月即1个月津贴。
02、续发申报对象
已获批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且在续发期内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发放期限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
申报对象要求在厦依法参保纳税。已享受本市其他财政同类津贴和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生活津贴。
02、申报截止时间
即日起至7月31日。
03、申报材料
❶ 《自查证明暨申报名单汇总表》(申报平台下载);
❷ 纳税证明:
新增申报对象提供2021年6月纳税证明;续发申报对象提供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纳税证明。
● 单位登录厦门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进入“查询统计”栏目的“个人扣税明细查询”将汇总情况截图。
● 申请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❸ 新增人员提供《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申请表》;
❹ 变更工作单位或续聘、续签合同人员提供引进现单位时组织、人事、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以及与引进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聘书。
04、注意事项
根据《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厦府办规〔2020〕17号),高层次留学人员在享受生活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并提供所掌握的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生活津贴自该情形发生当月起停发:
❶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❷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❸ 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涉嫌刑事犯罪的;
❹ 在工作和学术研究中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❺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❻ 按规定应停发生活津贴的其他情形。
05、政策介绍
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领取每月2000 元生活津贴,最长期限5年。
依据:《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