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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厦门市体育产业良好快速发展,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7〕3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厦门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厦门市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系事后补助,即项目必须全部完成,经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市体育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考评;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资金拨付。各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项目申报、初审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公正公开、突出重点、择优发展、注重实效、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足,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除外。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厦门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社会资本投资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有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体育项目的银行贷款、有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体育赛事、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体育技能培训、开发新兴运动休闲项目、智慧体育、体育旅游、体育宣传推广活动等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三)积极配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各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资金申报、统计数据报送等工作。
(四)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有偷、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二)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三)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四)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的;
(五)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
第九条 被评为国家级、福建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或项目,国家、省里没有给予奖励的,市里参照国家、省级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 银行贷款贴息补助
申报条件:社会资本投资的、开展能够形成上亿产业规模的体育项目、在厦门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企业向银行贷款。
补助标准: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30%,累计贴息期最高不超过36个月,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不享受贴息补助。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补助
(一)国际甲级赛事
申报条件:参赛国家10个以上,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选手至少3人参赛,央视直播或录播,总投入800万元以上,其中广告赞助价值20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赛事首次举办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届举办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第三届举办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国际乙级赛事
申报条件:参赛国家6个以上,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选手至少3人参赛,央视直播或录播,总投入400万元以上,其中广告赞助价值10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赛事首次举办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届举办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全国及海峡两岸传统特色赛事
申报条件:参赛省份(含港澳台地区)10个以上,地方网络台直播、录播或在中央媒体报道,总投入200万元以上,其中广告赞助价值4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赛事首次举办补助不超过50万元;第二届举办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并代表厦门参赛,且取得全国最高水平职业联赛团体前三名的俱乐部。
补助标准:属于奥运比赛项目的,分别给予俱乐部第一名100万元、第二名50万元、第三名30万元的补助;属于非奥运比赛项目的,分别给予俱乐部第一名50万元、第二名30万元、第三名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举办体育展会补助:厦门市企业或协会在厦组织举办体育展会的,由会展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展会补助,专项资金按照展会补助50%的标准给予行业扶持。
第十四条 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补助
(一)体育场馆建设
申报条件:社会资本在我市投资兴建的用于大众健身,建筑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建筑规模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体育场。
补助标准:参照《“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标准,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体育场馆运营
申报条件:我市非财政供给的建筑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体育馆,建筑规模在4000平方米以上户外体育场,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年度累计免费对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220小时的。
补助标准:给予不超过年度经营收入1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体育技能培训补助:受国家体育总局及各项目管理中心委托和认可进行认证培训,并完成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照培训经费的20%给予补助;对受省、市体育局及各省项目管理中心委托和认可进行认证培训,并完成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照培训经费的1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开发新兴运动休闲、智慧体育、体育旅游等项目被评为国家级、福建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或项目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国家、省里已给予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足。
第十七条 体育宣传推广活动被评为国家级、福建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国家、省里已给予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