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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报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8-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主要申报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
(四)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是指新创办经营实体在2014年7月1日之后招用的,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实体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补缴社保的月份不算作连续工作月份。同一本市户籍人员在同一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一次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五)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新创办经营实体(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不能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支持方式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申报材料
(一)《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系统生成,打印后签名);1份
(二)有开展许可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供许可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三)加盖经营实体公章的《企业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地方税费网上申报邮件回执》正常经营证明资料;1份
(四)企业与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的期限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五)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据签章用);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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