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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人才引进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厦教人〔2017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教育创新人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办[2017]16号),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人才指:

1.从事教育管理、学生培养、科学研究等教育活动,能带动和提升我市教育的综合实力和科研创新能力的高水平教育教学和科研创新型的教育名师。

2.外省籍部属免费优秀应届师范生。

第三条  引进培养目标。

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使我市成为高水平教育人才向往和首选的高地,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奠定强大的智力基础和人才支撑。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教育名师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优秀人才;教育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第二层次:省级及以上领军人才、省教学名师、特级教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者、正高级教师。

第三层次: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学术带头人、市专家型教师、博士。

第四层次:设区市学科带头人、市技尖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教育名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专业能力、

丰富的实践和管理经验,成效显著,在国内省内知名度高。

(三)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我市职业学校紧缺学科或业绩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五)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学和教科研工作。

引进的教育名师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近五年来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教科研课题,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独立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教科研成果突出,获得国家级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省级优秀教科研成果一等奖奖励。

3.在国内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做出突出贡献。

4.取得高级职称,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或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声誉,指导教师或学生获得全国劳动技能大赛或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承担“双师型”教育教学任务和教科研任务的高级技能人才。

5.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学生课堂教学满意率达到95%以上。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六条  经济补贴

(一)引进名师享受安家补贴,具体标准:

第一层次名师发放安家补贴100万;

第二层次名师发放安家补贴80万;

第三层次名师发放安家补贴60万;

第四层次名师发放安家补贴40万。

安家补贴5年内分批次发放。首次发放的金额为总金额的50%,第3年发放的金额为总金额的20%,第5年发放剩余金额。

引进的名师五年考核期满后,属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教师系列的,纳入市名师动态管理考核,享受市名师相关考核待遇。

(二)外省籍部属免费优秀应届师范生享受安家补贴20万元。安家补贴3年内分批次发放。首次发放的金额为总金额的50%,第2年发放的金额为总金额的25%,第3年发放剩余金额。

(三)教育人才的安家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专项安排。

第七条  职称聘任

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急需紧缺的教育名师到厦门市工作,用人单位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聘用。超出核准数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优师特聘岗位,报市教育局审核后予以聘任。


第四章 程序办法

第八条 引进教育名师的程序为发布信息、本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查、招聘考试、专家评议、审批公示。

(一)市教育局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每年制定名师引进招聘计划,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本人填写《厦门市名师引进申请书》,报送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报市教育局。

(四)市教育局对申报者资格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进行面试、专家评议,并提出考察人选。

(五)市、区教育局适时组织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择优提出拟引进人选名单。

(六)市教育局对入选人员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引进外省籍部属免费优秀应届师范生的程序为市教育局发布校园招聘信息、本人申报、资格审查、招聘考试、聘用公示。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引进的教育人才在厦从教服务期不少于10年。用人单位与引进教育人才签订协议,明确职责,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教育名师实行目标跟踪管理和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五年)。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期满考核由市、区教育局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 引进教育名师因个人原因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或考核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教育局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相关待遇。

引进外省籍部属免费优秀应届师范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教育局审核,可解除聘用协议,并追回已享受的安家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教育局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