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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申请人才住房、保障性商品房或高层次人才购(租)房补贴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0-07-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厦门市企业或个人拟申请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的,应先提交人才类型确认申请后,继续通过人才住房补贴申报栏目提交补贴申请。 
一、申购人才住房(面向ABC类高层次人才) 
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人才认定标准:
1.已按规定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办理人事关系调入厦门手续;(提示:申购人才住房的引进时间不受限制)
2.申请人须是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
3.申请人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已经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此年龄限制);
4.企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2019年度的年社平工资为97779元)以上,其中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领军型创业类人才不受年度薪酬限制;事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2.5倍以上。年度薪酬参见在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事业单位可同时提交单位按财务规定出具的薪酬收入证明);
5.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厦无房;
6.未享受过厦门市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房补贴除外);
7.符合《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20年版)》的认定标准之一(附后,如有更新则按照更新后的最新版本)。 
二、申请人才住房补贴(含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人才认定标准:
1.申请人为201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办理人事关系调入厦门手续(含留学人员来厦工作和柔性引进),从厦门市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中,2015年12月1日起非首次调入的人员,应在最近一次调入后在厦工作3年及以上(即2015年12月1日前调离厦门,2015年12月1日之后返厦工作满3年);
2.申请人须是我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纳税的企业或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
3.申请人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已经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此年龄限制);
4.企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2019年度的年社平工资为97779元)以上,其中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领军型创业类人才不受年度薪酬限制;事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2.5倍以上。年度薪酬参见在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事业单位可同时提交单位按财务规定出具的薪酬收入证明);
5.已在厦门办妥购房(申请人才购房补贴)或租房手续(申请人才租房补贴);
6.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厦门市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7.符合《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20年版)》的认定标准之一(附后,如有更新则按照更新后的最新版本)。 
三、保障性商品房(面向骨干人才) 
(一)拟申请的骨干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本人具有厦门户籍(申购保障性商品房时);
2.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在厦门无住房;
3.申请人须是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4.申请人申请时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已经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此年龄限制);
5.符合骨干人才条件之一:即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2017年12月11日起(文件印发之日)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指市“双百计划”、“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等市级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者)。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具体政策规定请查阅《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