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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鼓励现有企业到资

发布时间:2020-06-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对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即按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请适用《外资措施》中有关财政奖励资金政策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8-2022年,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
(2)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3)2018年-2022年,在我市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
2.相关说明
(1)年实际利用外资,指在单个自然年度内,外方投资者根据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具体金额与到资时间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系统统计为准。申请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满足在2018-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当年实际投资在我市市域内的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金额(并购项目除外)需达1000万美元后方可申请。新设企业可选择2018-2022年期间符合条件金额最高的年度进行一次性申报。
实际利用外资奖励=奖励基数*2%*汇率;奖励基数,指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中已投资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金额;汇率以企业申请奖励当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2)并购项目中,并购方应为能带动我市产业发展、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全球及区域性知名并购基金等优质并购方。
(3)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按市发改委发布实施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4)本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更名等,不予认定为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申请适用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自企业注册设立(新设企业)或享受政策年度(现有企业)起,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厦门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支持方式
对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即按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材料及方式
企业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外资奖励申请表》(原件);
2.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投资情况说明(原件),投资情况说明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投资项目内容(包括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生产工序或服务方式、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情况、研发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情况等)、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到资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预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需对企业投资我市市域内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除有注明需提交原件的外,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均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
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申请企业应按要求补充提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申报时间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次年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税收政策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