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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疫情期间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扶持项目申报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主要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厦门)”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三)按规定及时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四)支持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五)自营交易平台需取得ICP备案许可证;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开设网络商店的项目申报单位,其网络商店注册的公司应是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六)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扶持重点

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第三方平台和自营平台)实现的实物商品销售的企业。

支持方式及金额

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一)《2020年首季度网络销售业务奖励申报表》,申报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单位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2020年第一季度的网络销售收入明细表,列明销售日期、销售金额、销售平台、付款方式、相关单据等内容; 
(五)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和第三方平台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如果是自营交易平台销售则提供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复印件; 
(六)企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自营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2020年第一季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自营交易平台附平台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八)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