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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类型确认

发布时间:2019-1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面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高层次及骨干人才规定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之前依据相关政策已取得人才住房、获批享受人才住房补贴且仍在约定服务年限内的人才等。经认定确认的人才,可申请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或高层次人才购(租)房补贴。
主要申报条件
1.新申报人员(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我市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高层次及骨干人才规定条件,拟依据政策规定申报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除外)、或申购人才住房、或申购面向骨干人才的保障性商品房、或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职在岗人才。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申购面向骨干人才的保障性商品房)。
2.之前依据《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已取得人才住房的人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符合现有高层次人才条件标准的,可申请高层次人才类型确认,经认定确认为现有A、B、C类高层次人才的,现仍在其名下的人才住房可申请参照执行《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第八点有关比例赠送和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
3.之前依据《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获批享受人才住房补贴且仍在约定服务年限内的人才:符合现有高层次人才条件标准的,可申请高层次人才类型确认,经认定确认为现有A、B、C类高层次人才的,可按新的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标准享受剩余年限对应的补贴(按年均额发放)。
4.2018年按照《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取得人才批次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的人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符合现有A、B、C类高层次人才条件标准的,可申请按照新的人才认定标准重新确认,经认定确认为现有A、B、C类高层次人才的,可按照《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明确的人才住房政策执行。
支持方式及金额

经认定确认的人才,可申请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或高层次人才购(租)房补贴。

文件依据:(点击下载查看)

1.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6〕5号)
2.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
申报材料

采取网络申报方式。人才经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用人单位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通过登记注册的账号进入单位网厅,选择人事人才项目中的人才类型确认及住房补贴申报平台,按照申报平台提供的操作指南,如实填写申报人才类型确认,并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关表格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