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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2-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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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工作安排,着力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推动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构建全周期、全链条、全要素研发投入长效支撑体系,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的企业,对其自主研发费用的增量部分每满100万元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按比例确定实际补助金额。(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二、实施“全覆盖两提升”行动
提升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机构覆盖率。至2026年底力争推动全市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研发机构覆盖率提升到40%左右;3亿元以上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提升到50%左右。至2027年底力争推动全市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提高到75%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提升到50%左右;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明显提升。建立重点企业服务库和“技术专家+技术经理人+财务专家”服务队伍,主动入企开展产学研对接、协助建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三、壮大科技企业规模
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全链条支持科技型企业成长。建立“发掘-诊断-预警-培育”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综合管理系统,深度挖掘潜在优质企业,实施财政扶持精准滴灌。对于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
加强企业创新平台梯次培育,对新建(含重组入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共建联合实验室,对其年度研发投入按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5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授予厦门市企业创新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五、鼓励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产业技术供给,对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方向,填补厦门市产业空白,或聚焦厦门优势产业强链、补链、造链,主动布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基本建设经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运营经费、绩效奖励等方面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并按规定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通过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厦门市人才政策,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市级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开展科研攻关项目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每年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数占总立项数的比重高于90%,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并优先立项支持年度研发经费支出1亿元以上的企业。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整合产业领域内各类创新平台,探索设立政企联合科技攻关资金,开展产业链协同攻关和产学研合作,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最高支持额度可达2000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列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项目编号,由企业自筹资金并自行管理,或争取推荐列入省级项目。探索省市联动机制提升项目层级。
国家项目配套支持。对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按照企业实际获得的国拨经费给予最高50%的配套支持,其中对项目牵头企业获得的国拨经费(不包括转拨给其他单位的资金)配套比例提高至最高1:1。单个项目本市最高配套1000万元,国家和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课题)总投入。
“全覆盖两提升”专项计划。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无研发活动的制造业企业,支持实施首个研发项目,按项目自筹资金与资助金额比例不少于2:1,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科技成果在厦转移转化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最高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七、鼓励国有企业稳定加大研发投入
建立国有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推动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和奖补项目。在考核国有企业经营业绩核算经济效益指标时,企业使用研发准备金开展研发活动实际产生的研发费用,视同利润加回,其中,研发费用较上年增加额,加回比例可以提高至150%,形成的资产,免于保值增值考核。(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科技局)
八、壮大创新载体与服务平台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梯次培育。推动孵化器向专业化、生态化方向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卓越级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标准级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推动省级、市级孵化器评价标准衔接,提升省级孵化器数量。根据考核或复核结果,每年给予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最高100万元运营补助。以上奖励补助合计每年每家孵化器最高500万。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围绕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及产业研发实际需求,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创新支持服务,按规定纳入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平台建成后绩效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的,可给予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绩效考核优秀且有提升改造需求的,可以市科技计划项目形式给予经费支持。给予大型仪器共享服务提供方奖补,服务对象为5家(含)以上的,按服务总金额10%予以奖励,最高30万元。
鼓励盘活低效用地开展研发活动。支持利用既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建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等新型产业用房,建筑面积最高可达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应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允许存量房产按规定办理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手续,将位于工业控制线外的存量工业、仓储用房,及存量商业、办公用房调整为研发用房使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住房和建设局、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九、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交易奖励。经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并产生经济效益,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由各区(开发区)按照转化成效给予连续2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加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的培育和市场化应用,优先采购本地“三首”产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应用场景
强化场景驱动的技术和产品创新。建立场景供需对接机制,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推动场景需求方和技术供给方深入对接,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应用场景验证研发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十一、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统筹运用“投、补、贷、保”等支持措施,完善科技和产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科创增信子基金给予年化1%的贷款贴息,免收增信服务费,增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产品,精准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部“创新积分制”排名靠前的企业提高科技信用贷款额度,享受科创增信子基金扶持政策。用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科易融、科票通等政策资金,加大科技创新企业信贷投入。拓展“创新积分制”运用场景,支持银行开发“创新积分贷”等科技信贷产品。“厦研保”支持对象覆盖科技型企业、重点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科技局、工信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十二、支持企业引进培育科技人才
深入实施“群鹭兴厦”人才计划,紧贴“4+4+6”现代化产业体系配套设置人才项目,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精准有效集聚人才。遴选高层次人才挂职“科技副总”。从全国高校院所选聘一批高层次人才到本市企业挂职“科技副总”,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副总”聘期最长3年,一年一聘,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年工作保障经费最高5万元。聘期结束后,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可认定为厦门市高层次人才(C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科技局、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人社局、自贸委,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
十三、建立健全研发投入辅导跟踪机制
加强全社会研发投入监测分析、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投入跟踪机制,建立重点企业服务清单和研发活动台账,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研发政策宣讲和辅导培训,实现重点企业培训全覆盖,推动企业规范设立研发类会计科目、研发辅助账,规范企业研发数据归集填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住建局、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数据采集部门:市统计局)
对本措施制定的同类型研发奖补政策,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按比例确定实际奖补金额。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中政策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