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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组织申报2025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发布时间:2025-11-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厦科规〔2023〕1号)、《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厦科规〔2024〕5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5年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以下简称“研补”)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补助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的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
2.开展的自主研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即2025年5月31日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所属2023、2024年度均有自主研发费用,其中2024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2023年实现增长。
(二)补助及奖励标准
1.补助:企业2024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每满200万元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2024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额,再增加5%给予补助。(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最高奖补1000万元)
2.奖励:企业2024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最高奖励30万元;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最高奖励50万元。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可安排资金额度,按比例确定当年研补实际金额。
二、补助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报
1.系统填报路径
登录“i厦门”—“法人账号”登录—“i财政”—“厦企通”—“立即访问”—“法人账号”登录后选择“项目申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2.填报期限
2025年11月26日-12月10日18:00
3.上传附件
(1)《2025年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表》(系统填报后形成打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后上传,含《承诺书》)。
(2)2021-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共4个年度,分年度完整表上传,可从电子税务系统导出PDF版),其中2024年度须导出2025年5月31日前完整申报表,以及最新完整申报表(如有更正申报)。
(3)2021-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更正记录日期截图(共4个年度,分年度上传,加盖企业公章)。
截图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查询-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更正申报记录日期。
(4)纳税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2021-2024年度纳税证明(所属期,加盖企业公章)。
(5)从统计系统打印的2张表(加盖企业公章):《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
4.填报要求:
(1)【按期填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逾期视为放弃当年研补。
(2)【准确填报】企业需填报并提交所属2021-2024年度(共4年)的研发费用相关数据和相应佐证材料,请务必确认所有数据及信息无误,审核通过后企业不能再修改。
(3)【填报修改】填报材料经审核需修改完善的,申报系统退回并发送短信,受理单位通过协会短信平台发送修改截止期限(注意:企业联系人将收到2条短信),企业应于修改截止期限前按要求补充再次提交,未按时提交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填报。
(二)核查相关信息
市科技局将对部分企业开展抽查、相关信息和数据核实确认等工作,企业在核查后应及时更正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向市科技局提供相应年度最新完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公示及资金拨付
1.市科技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可安排资金额度,按比例确定当年研补实际金额以及拨付方案。
2.对拟拨付企业,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知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企业须在接到拨付通知后15天内办理拨付手续,未在期限内办理的不予拨付当批次资金,且不予补发。
4.企业如存在核查结果未确定、研发费用应调未调等情况,需待后续结果确定后,再分批处理。
三、重要说明
(一)企业信息管理
1.企业须如实填报相关具体信息和承诺书(包括送达地址、送达方式),重要信息以官网公示、邮件和平台短信等方式发布及送达,企业收到研补相关信息时如有异议,须在7天内提出申诉,逾期不受理。
2.企业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研发费用、银行账户、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备,研补资金拨付前仍未报备导致无法拨付的,视同企业放弃研补。
3.企业对研发活动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如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留存备查资料须存于企业本部。企业须接受和配合科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补助资金查重
1.企业如与各级政府签订的一企一策协议中约定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普惠性扶持政策,则不能享受研补,企业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不再申报协议有效期内的研补。
2.研补资金与企业享受的市级研发类财政补助按申报年度相互查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明确可叠加享受的除外)。
3.企业获得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在研补计算基数中扣除,不重复享受补助。
(三)退回补助及处理措施
1.往年补助退回。企业已获近三年(2022、2023、2024)研补涉及的所属2021-2023年度研发费用发生变化,经核算已拨付资金多于应补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将在2024年尾款和2025年研补中扣减其差额,不足扣减的企业,应及时退回差额。
2.2025年补助退回。2025年获得研补的企业,如后续研发费用调减的,企业应及时主动退回已拨付资金与应补助资金的差额。
3.未按要求及时全额退回。在规定的退回资金时间未全额退回的,从退回截止时间次日起市科技局将该企业列入限制申报财政科技资金名单,取消其后3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
4.虚假申报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企业,市科技局将全额追缴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其后5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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