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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9-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厦科规〔2025〕4号),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兑现要求,规范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责任分工
市科技主管部门是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政策兑现、服务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组织政策宣传、申报受理、专家评审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辖区科技主管部门作为辖区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企业申报,按要求开展初审与实地调研、拟认定的机构推荐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助市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处开展政策宣传、申报、评审等事务性工作。
二、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须注册为独立法人,且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并且投资主体为非单一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机构章程,并依照章程管理运营。
(二)主营业务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科学研究前沿及技术发展潮流,围绕产业技术变革前端,聚焦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技术、第三代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通信、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深海空天开发等产业领域,开展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强化我市产业技术供给,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三)申报条件
1.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投资主体应满足多元化要求。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订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备注1:投资主体主体多元化是指新型研发机构的投资主体有企业、个人、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投资机构、社会资本、人才团队等两类及以上不同性质资本共同投入,并且由非单一关联企业投资主体构成。
(2)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备注2:根据开展的主营业务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类型,分为科学研究类、成果转化类、研发服务类三类。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含有“研发”、“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相关字样。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备注3: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独立的办公和科研场所。其中,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需放置于厦门科研场所;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得与其他单位、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混合使用。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5)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备注4:稳定收入来源于出资方的,需提供承诺函;来源于技术开发等收入的,需提供合同、任务书等佐证材料。
备注5: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不包括以下方面: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备注6:主动布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上述内容需在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中明确。申请认定时,通过合作协议进行认定佐证。在协议执行期间,需按照协议里约定的时间和节点,完成相关内容;如未完成,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和补助。
2.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为重点新型研发机构:
(1)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含柔性引进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30%;
备注7: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含税,通用性办公桌椅、空调等非研发仪器设备。软件开发工具一般指研发专用软件开发、设计工具等。
备注8:①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人员,包括常驻研发人员及外聘研发人员,不包括管理及服务人员。
②常驻研发人员:申报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在申报单位工作满183天以上,并在申报单位缴交社保。
③未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保的柔性引进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作为常驻研发人员:机构技术参股人;纵向课题负责人;上一自然年度在申报单位工作满183天的退休返聘人员;薪酬超过所在单位平均水平且上一自然年度在申报单位工作满183天的兼职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等。
④外聘研发人员:上一自然年度在申报单位工作满183天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
⑤职工总人数:申报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1—12月月末数之和/12。
(2)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200万元以上。
(3)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0%。
备注9: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的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备案。
3.满足以下条件的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重大新型研发机构:
(1)投资主体中至少包含投资基金、高校科研院所及关联机构、科研团队、技术参股人四类主体之一。
(2)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后,累计支出2000万元(含)以上;
备注10: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后,至申报截止日,累计用于机构建设运营的支出达2000万元(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
(3)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4)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500万元以上。
(5)常驻研发人员(含柔性引进人员)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6)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合同研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0%。
(四)申报材料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
3.申报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运营制度;
4.研发场所证明;
5.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6.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需提交资金来源证明材料;申报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清单,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
7.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需提交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及聘用合同、学历证书等材料;申报重点及重大研发机构需提交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及相关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
8.企业获得的科技创新平台、企业类型(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9.近5年已完成的科研和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成果转化材料、知识产权清单及相关材料;
10.服务企业清单及相关材料;
11.诚信承诺书(材料真实性,获得的各类财政资金);
12.其他佐证材料。
(五)认定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提交材料、受理时间、受理地址、联系方式。
2.辖区推荐。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机构,开展现场调研,核实机构的真实性(市科技主管部门可视实际情况参与调研)。各辖区结合初审结果及现场调研情况,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机构。
3.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受理申报和形式审查,在申报系统确认申报材料完整性,符合受理条件的,可进入下一环节。
4.专家评审。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申报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5.集体研究。根据形式审查及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6.结果公示。拟认定机构在市科技主管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予以认定。
7.动态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当年度应申请重新认定,有效期内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
(一)评价对象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厦门市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均应参加绩效评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提交上年度总结报告。
(二)评价时间
市科技局于每年第二季度启动绩效评价工作,补助期内市级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科学研究类、成果转化类、研发服务类自认定年度起,每年须参加绩效评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第一季度提交上年度总结报告。
(三)评价内容
主要评价研发机构的研发能力、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建设、成果转化效益、运行管理能力、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
(四)评价结果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应参与绩效评价机构数,按不高于10%的比例且评价分数≥85分,认定为优秀;按不高于20%的比例且评价分数≥75分,认定为良好;评价分数≥60分为合格;评价分数<60分为不合格。
1.评价优秀的研发机构,按其评价期内的综合产出的5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评价良好的研发机构,按其评价期内的综合产出的3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未参加评价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的新型研发机构视同评价不合格。评价不合格的研发机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和补助,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重新申请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再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和绩效奖励。
(五)评价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绩效评价通知,被评价机构按通知要求填报;
2.辖区初审。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市科技主管部门。
3.审查评价。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材料形式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组织专家评价;
4.集体研究。评价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5.结果公示。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兑现奖励;
(六)绩效评价材料
重点、重大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应提交评价期相关材料:
1.绩效评价申请表;
2.研发机构管理制度;
3.研发场所证明、研发设备清单;
4.新增研发投入清单;
5.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年度合同研发、转让、咨询、服务明细表;
6.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及社保证明材料;
7.研发机构获得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引进或孵化企业和服务社会的资料;
8.诚信承诺书(材料真实性,获得的各类财政资金);
9.其他佐证材料。
四、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
(一)研发投入后补助
给予首次认定的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最高按实际研发投入经费(不含市区财政补助资金)30%、50%,予以最高300万元、1000万元补助,三年最高补助3000万元。
备注12:(1)研发投入后补助的申请时间:申请一般在获得新型研发机构称号后的第二年开始申请。例如:2025年获得新型研发机构称号,2026年开始申请补助。
(2)补助日期区间:研发投入日期为申报上一自然年度。例如:2026年申请研发投入补助,研发投入日期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3)同一研发机构已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补助和我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办法的研发投入经费补助。即:①补助应扣减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设备补助和申报年度市级企业研发经费补助;②对于主动布局建设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对达到重点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重点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扶持政策;③根据相关规定,研补与企业申报加计扣除年度获得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仪器设备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请各单位在申报时,注意同一年度请勿重复申报,以免影响补助拨款。
(二)绩效评价奖励
补助期内市级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科学研究类、成果转化类、研发服务类每年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首次认定的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分别最高按综合产出的50%、30%,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绩效奖励。每年获评为优秀、良好的机构比例控制在10%、20%以内。
备注13:①综合产出指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的收入及参与中央、省科技计划项目获得补助资金。②对于主动布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内的考核由各区根据签订的协议进行考核。认定后参加市级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享受绩效评价奖励。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情况和变更说明,变更后不符合认定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二)原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及重大研发机构,保留原新型研发机构名称至有效期满;有效期满后,可按照新的管理办法,重新申请认定,不再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和绩效评价奖励。仍在有效期内的原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重大研发机构可对应为新政策首次认定的重点及重大研发机构,可享受新政策绩效评价奖励;在原政策中仍具备设备后补助资格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新政策研发投入后补助;根据原政策已享受完设备后补助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再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
(三)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市财政资金资助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在评价时未进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视为评价不合格。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需将3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上传至闽西南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登记共享。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应纳入共享而未纳入的单位,一经发现,不得再申请科技资金扶持,直到纳入为止。对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补助、奖励的单位,一经发现,市科技局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将该机构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四)新型研发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市科技局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和科普活动;按规定参加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及数据,确保统计信息真实有效。
(五)涉及的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共担。
(六)本指引与其他政策存在交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七)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厦科规〔2025〕4号)一致,《管理办法》修订或废止时,本指引随之调整或失效。本指引的要求若与《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政策、上级文件存在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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