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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5-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探索市场导向的财政扶持方式和评价激励机制,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创新改革,争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
(一)试点开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估。组织开展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估,试点评估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开发等获得的收入、高校院所培育企业(师生创办并持股的科技企业,简称“校培企业”)的营业收入等市场化指标,视评估结果在校培企业产业化费用资助、“科技副总”、产学研项目补助等政策中给予倾斜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纳入市属高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试点实施情况优化评估指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估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
(二)鼓励孵化校培企业,支持校培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全国高校院所在厦设立的校培企业开发现代化产业体系新产品并实现一定销售收入的,根据首创性、先进性、市场前景、前期投入等因素择优分档予以无偿资助(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三档),以加速新产品产业化。对获得资助的校培企业,其依托的高校院所拥有其6年的分红“虚拟股”,在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的6年内,若年度净利润为正,按净利润的20%给予高校院所分红,累计分红金额不超过企业获得的财政资助总额。(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鼓励各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面向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早期基金投资支持。探索优质转化项目推荐激励制度,调动专业化市场化机构参与的积极性。完善基金评价考核机制,以基金存续期内的整体业绩作为考核对象,不对单个项目亏损作负面评价或问责。基金对所投项目股权退出时免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责任单位:火炬管委会、各区政府、市国资委)
(四)遴选高层次人才来厦挂职“科技副总”。每年从全国高校、科研院所遴选一批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挂职“科技副总”,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副总”分为长聘和短聘两类:长聘周期1 年,给予个人工作保障经费6万元;短聘周期3个月,给予个人工作保障经费1.5万元。聘期结束后,对长聘且考核优秀的在厦“科技副总”可认定为厦门市高层次人才(C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各区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五)探索“产业首席科学家+科技副总”概念验证新 模式。试点在我市若干产业领域分别遴选1-2名首席科学家,每年给予首席科学家所在企业研发经费支持100万元,连续 支持5年,用于首席科学家组织开展市场导向的前沿技术成 果概念验证;每名产业首席科学家每年可接收最多4名长聘 “科技副总”共同参与概念验证。对产业首席科学家的概念 验证专项,探索实行以企业和用户单位为主导的验收制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二、赋权激励并举,加速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

(六)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推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进一步扩大赋权改革试点覆盖面,在厦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均可提出试点申请,试点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先赋权后转化或先转化后奖励等不同激励方式。鼓励高校院所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鼓励采用“赋权+转让+约定收益”“先使用后付费”等新型转化模式,允许对科研人员过往创业行为进行合规整改。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由项目研发团队自主使用,其现金奖励、入股收益等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七)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推动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形成 的国有资产进行台账管理。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及其通过作价 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高校 院所和医疗机构自主处置、自主管理、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 产评估,可以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 理考核、清产核资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益的单 位占比部分,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分 红、处置等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八)开展事业单位委托国有企业实施成果转化试点。经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同意,允许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委托国有企业代表其统一开展适合市场化运营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国有企业代持,转化收益按协议分配。按每年委托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费用(非财政资金)的50%,给予事业单位连续3年的补助,每家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九)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评价激励制度。对高校院所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高校院所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聘,不受岗位和职数的限制。(责任单位: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十)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奖励。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参照以上执行。
(责任单位: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三、强化企业主体,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内生动力

(十一)支持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通过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按照该项目当年度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系数和区财政统筹系数,自认定年度起2年内,由各区(开发区)给予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
(十二)促进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国有企业考核指标,进一步加大重大成果转化应用效益等指标权重。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结合科技人员的科研贡献、科技成果转化路径和预期收益,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比例最高80%,赋予长期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高10年,获得许可使用收益比例最高30%,单个科技人员赋权比例不高于5%。将市属国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纳入各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对已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的企业予以考核加分。(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十三)鼓励高校院所专利免费开放许可给企业使用。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专利免费许可给我市企业使用的,每达成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1件,奖励2500元;达成“一对多”开放许可的,每件专利奖励最高1万元。每家高校、科研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对我市服务机构促成高校、科研机构专利免费开放许可给我市企业使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每促成10件给予5000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促进技术交易,构建高活跃度技术转移转化生态
(十四)鼓励开展技术交易。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予合同登记申请方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每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10-50亿元,给予0.02%奖励;50亿元以上,给予0.03%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国内外、港澳台地区重点高校院所、国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国家大学科技园来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属地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的培育,挖掘产业需求,提升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水平。对落地在厦门科学城、金砖科创孵化园范围内,且经市科技局确认的引进类技术转移机构,可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办公运营经费支持。每年对引进类和属地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分类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每年可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绩效奖励,其中机构应提取20%奖励促成交易的技术经理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七)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作用,完善以实训为特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体系,打造孵化技术转移机构的载体。对于获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称号的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各具特色、贴近市场的技术转移方向课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
(十八)支持专业技术经理人发展。对取得技术经纪专业正高、副高级职称并受聘我市企事业单位的技术经理人,分别按5万元、2万元标准补助聘用单位,其中奖励给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50%。将取得突出贡献的高级技术转移人才纳入厦门市高层次人才体系。支持成立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纳入市级属地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对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在促成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实施技术开发、转让、受让项目时获得佣金的,按照佣金金额的20%对事务所予以奖励,每家事务所每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提取50%奖励给技术经理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布局服务平台,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体系

(十九)系统布局概念验证中心等验证服务平台。支持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组建苏颂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根据厦门产业需求系统布局概念验证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对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给予每家50万元启动经费;每年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对概念验证中心纳入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的,给予每家最高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开展的概念验证项目,取得市场化成效的,给予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每年项目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自主建设的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按设备投入情况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并纳入市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建设“鹭创通”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聚焦“技术-产业-服务”全链条融合,以厦门科学城、海沧生物医药港、金砖科创孵化园、软件园等特色科技园区为牵引,汇聚创新资源、产业资源、服务资源,构建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到产业升级的一体化科创服务平台,打造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的科技资源配置中枢。(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创业辅导服务。鼓励各区开展公益性创业辅导培训或创业成长营等活动,面向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融资、财务、法律、管理、人力、技术、市场等全链条创业辅导,助力成果转化项目落地成长。(责任单位:火炬管委会、各区政府)


六、附则

(二十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我市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至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分配情况等。(责任单位: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科技局)
(二十三)促进职务科技成果合规、安心转化。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于追究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后因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赋权、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等带来的决策失误责任。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尽职免责内部操作流程,明确勤勉尽职界定、免责情形、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等具体事项,加快构建科技成果“敢转、愿转、好转”的机制。(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本措施与其他同类型政策存在交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涉及资金奖补支持政策的,由牵头单位负责落实。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0号)同时废止,其中(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四)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九)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基数、(十)鼓励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离岗创业条款仍按原政策表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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