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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5-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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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加强和规范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自然基金项目”)管理,促进厦门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发展,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目的】市自然基金项目是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资助和引导我市科研人员特别是青年科研人员,开展与厦门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科技源头供给能力。
第三条【各方职责】
(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职责:作为市自然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自然基金项目政策制订和组织管理,包括经费预算编制、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立项核查、批准立项计划、签订合同、资金拨付等。
(二)项目单位职责:市自然基金项目通过依托单位实施(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推荐、实施过程监督指导等全程管理,须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项目类别】市自然基金项目分为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含“免评审”项目)和联合项目三类,项目实施期为3年。
为加快培育青年科学家和青年科技人才,针对35周岁以下的优秀博士,开展“免评审”直接给予青年项目支持。鼓励市重点培育研发机构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其他法人组织共同设立联合项目,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五条【经费投入】市自然基金项目经费采取多元投入的方式,包含财政预算、自筹经费等。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扶持,面上项目每项资助8万元、青年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联合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全额自筹解决。
第六条【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市自然基金项目申报指南,项目限项申报。未获青年项目或面上项目立项推荐的,市科技局将进一步择优推荐为联合项目。各项目单位同意实施联合项目需向市科技局提前报备。
第七条【申报对象】项目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对厦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发展作出贡献、研究内容符合单位主营业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已纳入国家科技部科技活动统计调查)、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实验室、重点培育研发机构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上一轮评估良好(含)以上的市重点实验室(不含医疗卫生机构)。要求项目单位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备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和设施。
第八条【申报条件】项目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不含博士后、退休返聘人员)作为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申报市自然基金项目,每个申请人当年限申报一项市自然基金项目,所申报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且不得以正在申请或已获各级财政资助的项目内容申请。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且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不得早于项目实施结束时间。
(二)截至年度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无作为项目负责人在研的国家、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厦门市东西扶贫项目、科技特派员载体项目除外)。
(三)青年项目的申请人,截至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8周岁,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市自然基金青年项目的不得再次申报该类项目。
(四)青年项目“免评审”申请人需获得博士学位,满足上述第(二)(三)点要求,同时满足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立项程序】市自然基金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每年在官网发布市自然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报审核。项目单位进行网上填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核,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受理。
(三)专家评审(复核)。市科技局对免评审项目进行复核;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非免评审项目进行评审。
(四)集体研究。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等综合考虑,择优推荐,经局办公会研究,形成拟立项意见。
(五)项目公示。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立项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条【项目管理】市自然基金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项目单位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合同签订、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联合项目由各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包含合同签订、实施过程、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 市自然基金项目,合同应明确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验收指标应至少包含一篇正式发表论文或一件知识产权。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市科技局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联合项目的合同签订,由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
第十二条【经费管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应符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项目单位申报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可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项目验收时编制项目经费支出表。
第十三条【项目终止】 市自然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市自然基金项目已开始实施且已使用项目经费,由于项目负责人离职、死亡、重大伤残、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单位主动终止申请且无法全额退回资金的,市科技局收到项目终止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估出具终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中应明确项目单位应退金额。需退回资金的,市科技局收到项目单位退回资金银行回单后批复项目终止。
第十四条【成果要求】 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等,应注明“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及项目立项编号。发表论文,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知识产权,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申请人或完成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作为项目验收成果。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市自然基金项目验收方式为简易验收。
(一)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的验收,原则上实行专家线上集中验收,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线上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研究内容已完成、主要验收指标达成且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70%的,验收结论为“合格”。对批准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的项目,单独组织专家验收,项目单位做好相关配合。
(二)联合项目的验收,由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将项目验收材料上传网上系统进行归档,项目相关原始材料由项目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后续管理】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单位在项目形式审核、实施过程、验收及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可调整该项目单位下一年度项目推荐名额。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