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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5-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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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积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等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产业升级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5〕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院所】本办法所称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 “高校院所”),包括: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及港澳台知名高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厦门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及确认的重点培育研发机构。
第三条【自主管理单位】本办法所称自主管理单位是指补助经费实行自主管理,可结合自身优势筛选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的我市高校院所。
第四条【科技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由市科技局委托的下属事业单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的,从事科技服务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二章 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市科技局职责】市科技局作为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经费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自主管理单位经费额度竞争性评审结果,核定各单位当年度的经费分配额度;发布申报通知;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专家评审等工作;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自主管理单位的认定、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科技服务机构职责】科技服务机构需协助市科技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事务性工作,并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主管理单位职责】自主管理单位应建立项目遴选机制,负责审核筛选并推荐产学研合作项目,同时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八条【申报单位职责】项目申报单位作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责任主体,需按申报通知要求申请项目补助,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须为高校科研院所的在职科研技术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且实际主持研发或成果转化工作,在申报的技术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研究成果。
第三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补助方式】产学研合作项目采用 “后补助” 形式,即对在申报年度前两个自然年度内结题的项目进行资助。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及合作单位自主用于科研支出。
第十一条【补助标准】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至厦门的技术开发、转让合同项目,若企业实际转账到高校院所的技术交易经费累计不低于10万元,给予每个项目实际技术交易额最高 50% 的支持,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及分配方式】自主管理单位与企业的合作项目,申报主体为自主管理单位;非自主管理高校院所与企业的合作项目,申报主体为非自主管理高校院所或企业。补助资金由项目合作各方协商分配,企业分配比例不低于 40%。
(二)【补助限额】同一研究项目只补助一次,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100 万元;企业每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基本程序】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申报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并公布自主管理单位资金额度。
(二)系统申报:申报单位登录 “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 进行申报。
(三)审核评价:自主管理单位受理本单位补助项目申报,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并核实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筛选。科技服务机构协助市科技局受理非自主管理单位补助项目申报,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并核实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筛选。
(四)择优推荐:自主管理单位和科技服务机构根据专家审核评价结果择优推荐补助项目并确定补助比例,报送《厦门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推荐函》和项目专家评价表至市科技局。
(五)集体研究:市科技局根据推荐情况,结合年度经费安排确认补助项目。
(六)补助公示:对拟补助的项目在市科技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补助文件,根据项目情况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产学研合作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补助,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厦门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申报表;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的科研诚信承诺书;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厦门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结题报告;技术交易合作经费到账凭证;项目成果证明材料;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自主管理单位的管理及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自主管理单位申请条件】
(一)具备事业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且在科研领域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良好的声誉。
(二)拥有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确保财政资助经费的规范使用和项目的有效实施;
(三)连续两年承担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至厦门的技术开发合同实际到账技术交易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
(四)自主管理单位若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可保留自主管理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自主管理单位申请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科研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文件、近两年产学研合作项目清单及成果证明材料等。
(三)综合评审:市科技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高校院所的项目管理能力、经费管理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等。
(四)公示:综合评审通过的申请单位,在市科技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自主管理单位经费额度确定及管理】
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高校优势学科与地方产业匹配度、高校院所技术合作交易规模、产学研项目转化数量、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各自主管理单位当年度的经费额度。
自主管理单位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本单位申报补助的项目进行择优筛选、推荐。当自主管理单位推荐的项目申请补助总额未达到单位自主管理额度时,剩余资金由市科技局统筹用于其他单位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
第十七条【自主管理单位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以突出成效导向为核心原则,每年对自主管理单位从项目推荐管理机制、上年度产学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单位补助金额所产生的科技成效等方面开展绩效考核,成效考核权重不低于80%,其中经济效益考核权重不低于35%,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分数体系。成效统计期间为技术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申报截止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自主管理单位退出机制】
(一)考核不达标退出:若自主管理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其自主管理单位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该单位不得重新申请自主管理资格 。取消资格后,该单位后续参与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申报流程按照非自主管理高校院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主动申请退出:自主管理单位可主动申请退出自主管理单位资格,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该单位退出自主管理单位资格,后续项目补助按照非自主管理高校院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重违规行为退出:自主管理单位若出现以虚假材料套取财政科技经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违规分配财政资助经费等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自主管理单位资格,并依法追回违规获取的补助资金。同时,五年内不得申请自主管理单位资格。
第六章 信用管理及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及惩戒措施】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责任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将依法追回全部补助资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申报补助所在的院(系、部)五年内不得申报科技扶持资金。
1.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
2.以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同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的。
3.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不按时提供材料,且经提醒仍未及时改正的,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三)受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或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五年内不得参与项目及经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等资格。
(四)科技、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