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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加快推进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 科创孵化园建设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3-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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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设立“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以下简称:金砖科创孵化园)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厦门作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的作用,促进金砖国家间科技交流与创新合作,为金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撑,建成在金砖国家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孵化平台和金砖合作载体,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支持措施。
一、推动金砖科创孵化园载体建设。采取市区共建方式,引入专业服务机构在厦门全域范围内推动金砖科创孵化园线下载体布局按照“1+2+N”模式规划建设,即设立1个综合服务中心,打造2个示范园区和N个特色园区。其中,示范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特色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市级根据运行绩效给予每年每个园区最高500万元奖励,示范园、特色园所在行政区配套给予支持。入驻金砖科创孵化园载体的相关机构主体,同时适用《关于加快推进厦门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中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参考出处】1.《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5〕1号)》:(六)培育发展高端科技服务业。支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建设, 根据运行绩效给予每年每家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工信部科技司,2024年10月31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类分级标准:高能级综合类孵化器应满足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基础级综合类为3000平方米。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厦门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5号: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租用科学城内经营性用房,按实际租赁费用的60%给予租金补助,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补助标准如下:租赁面积1000(含)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助25元;租赁面积1000至3000(含)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助20元;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助15元,最高补助面积10000平方米.对科学城产业培育、生态营造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租金最高可全额补助。(责任单位:集美区政府、同安区政府、翔安区政府)
二、支持建设境外分中心及创新飞地。支持金砖科创孵化园设立境外分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及境外创新飞地等,支持来厦合作境外机构和厦门企业出海企业的集中办公使用。对运营合作机构实施目标考核制,以“运营补助+绩效奖励”相结合方式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其中绩效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参考出处】《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4〕1号):一、(四):布局建设若干“创新飞地”或海外协同创新中心,以“运营补助+绩效奖励”相结合方式对运营合作机构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三、支持金砖科技合作创新成果在厦落地转化。支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在厦门落地转化。对已结项验收且研发出富有转化潜力科技成果的项目,基于该项目的成果转化,推动中外合作团队共同在厦门设立多元化独立法人机构,其中技术团队负责人占股不低于30%,按起步期、成长期、成熟期分阶段给予合计最高1000万元创新创业支持;对金砖创新合作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市科技计划专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金砖子计划,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多渠道推进金砖项目引进、孵化,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转化高新技术成果。(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砖办、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参考出处】
1,《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5〕1号)(三)拓宽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市科技计划专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金砖子计划, 多渠道推进金砖属性项目引进、孵化。对金砖创新合作项目, 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支持。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成果转化落地, 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砖办, 市科协, 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2.《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5〕1号)(七)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3.《厦门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双百计划”实施意见》(厦委组〔2024〕44号):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可获得最高5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经考核给予兑现。创业人才项目在管理期内实行资金拨付与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挂钩的动态支持模式。企业满足起步期、成长期、成熟期基本条件,可申请相应发展阶段认定,经专项办对创业人才项目市场价值和发展绩效考核,予以分级兑现。
四、鼓励金砖人才来厦创新创业。从我国境内高校毕业,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外籍人才在金砖科创孵化园创办企业,参照我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给予支持。支持金砖国家院士在厦设立金砖院士工作站,给予150万元建站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参考出处】
1.《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厦科规(2022)6号):第二条 从我国境内高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人才在厦门市国际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基地内创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给予扶持。
2.《厦门市“鹭引五洲”海外引才行动工作方案》二.(一)2.新设一批海外院士创新载体。围绕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需求,积极对接海外院士资源,在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生物等领域新设2-4家海外院士工作站,给予150万元建站补助。(责任单位:市科协)
五、支持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金砖国家、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知名高校院所及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合作组织等在金砖科创孵化园设立技术转移机构。以科技项目引进和科技出海作为主要考核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100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2年每年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促成相关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其中奖励持证技术经纪人不少于50%,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参考出处】
1.《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4〕1号):(三):鼓励金砖国家知名高校院所及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合作组织等在孵化园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100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2年每年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促成相关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砖办、相关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2.《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十三):其中奖励持证技术经纪人不少于50%。
六、支持举办金砖国家创新创业类大赛、“加速营”类项目。设立“苏颂杯”赛事活动金砖专项赛道,吸引金砖国家科技创业项目来厦参赛,对获奖项目及其推荐机构予以奖励。支持国内外优质孵化器、加速器等平台企业优选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依托金砖科创孵化园举办金砖“加速营”类项目,促进金砖科技企业来厦合作交流、落地,每年每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参考出处】
1. 《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4〕1号):(三)建设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支持举办金砖国家创新创业类大赛、“加速营”类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砖办、相关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2.《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5〕1号)(三)拓宽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加快建设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苏颂杯”未来产业技术创新赛开辟金砖赛道。
七、支持企业科技出海。支持企业赴金砖国家参展、积极参与品牌展或自办展,支持企业通过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扩大国际营销网络等,大力开拓金砖国家国际市场。对于境外参展及上线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按照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参考出处】《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厦商规(2024)5号:第七条 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补助2.补助标准(1)普通展会。按照企业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 A类(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和 B类(A类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补助,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5万元。单家企业参加单个境外展会仅能申请1个标准展位补助。参加金砖国家展会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补助费用在A类或者B类基础上上浮10%。
八、加大创新“金砖+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砖科创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引导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创新。鼓励现有1000亿元规模的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基金向金砖科创孵化园投放,经研究可对投向金砖科创孵化园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基金在现有返投认定基础上加计放大1.2倍计算返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金圆集团)
【参考出处】《关于加快推进厦门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2〕5号:八:鼓励现有1000亿元规模的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基金向科学城投放,经研究可对投向科学城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基金在现有返投认定基础上加计放大1.2倍计算返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地方金融管理局、集美区政府、同安区政府、翔安区政府、同安新城片区指挥部、机场片区指挥部、金圆集团)
九、本措施适用于经认定的金砖科创孵化园“1+2+N”相关载体,即综合服务中心、各区建设的示范园、其他特色园、境外分中心及创新飞地等。与本措施存在交叉、重复的财政奖补项目,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兑现落实。
本措施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