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开展2024年《厦门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兑现工作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规〔2023〕17号),《厦门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厦科规〔2024〕2号),现将2024年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兑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现范围
1.兑现类别包括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研发奖励;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药品、医疗器械(含创新医疗器械)产业化奖励;保化品和特医食品产业化奖励;新药及医疗器械国际认证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应用基础平台奖励;受托生产奖励;CRO服务奖励;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奖励;临床试验奖励;生物医药高端人才奖励。
2.兑现时间范围为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政策兑现要求的项目。
二、兑现形式
通过“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http://120.41.36.6:8888/login.jsp或从i厦门登录:https://www.ixiamen.org.cn,选择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入系统后,选择市科技局--生物医药产业若干措施兑现,选择需要的申报项目进行线上申报,填写基本信息,并通过系统上传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详见附件3)。
三、申报时间
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30日。
四、注意事项
1.上传的佐证材料必需清晰(有原件须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原件备查),不清晰看不清楚视为无效材料,翻译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公章。材料上传经审核后,不能再修改。
2.申请医疗器械国际认证奖励的,认证类别按照进口国的准入标准分类填写,如美国FDA Ⅱ类、欧盟CE Ⅱb类。
3.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奖励和临床试验服务奖励仅限具有临床试验资质的医疗机构。
2024年8月30日
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兑现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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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奖励项目 |
政策条款名称 |
政策内容 |
佐证材料 |
1 |
支持创新产品研发 |
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研发奖励 |
1.创新药研发奖励:在本市转化,完成临床前研究、或Ⅰ、Ⅱ、Ⅲ期临床试验、或境外临床研究的创新药(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及天然药物),按照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40%的标准,分别给予各阶段最高不超过4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
(1)新药注册分类证明材料; |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 |
国内首家通过、前三个通过和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分别按最高不超过评价成本的40%、30%和2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1)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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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支持创新产品产业化 |
药品产业化奖励 |
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首次产业化且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的创新药(含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含2类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仿制药(含3类生物制品、3类及4类化学药),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
(1)《药品注册证书》; |
医疗器械产业化奖励 |
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首次产业化且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的医疗器械(限非零部件类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40万元、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1)《医疗器械注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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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业化奖励 |
取得注册证书,首次实现产业化的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
(1)产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特殊化妆品备案证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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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支持创新产品国际化 |
药品国际化认证奖励 |
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国际化奖励:首次取得境外ICH成员国注册批件或通过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WHOPQ)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
(1)ICH成员国注册批件(及批件批准机构所在国为ICH成员国的证明材料)或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WHOPQ)的证明材料; |
医疗器械国际化认证奖励 |
医疗器械国际化奖励:首次取得欧盟、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巴西、俄罗斯国际注册或国际认证的医疗器械,对应国内第二类、第三类的医疗器械单个注册单元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1)国际认证(注册)证书或准入授权函的扫描件(原件和翻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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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推进科技成果对接转化 |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
企业购买非关联企业且无投资关系生物医药重大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1)技术合同及合同登记证明; |
5 |
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
应用基础平台奖励 |
政策执行期内在本市新增建设的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40%的标准(省、市按照1: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补助。 |
(1)《福建省生物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项目申报表》; |
受托生产奖励 |
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受托生产,且与委托双方须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对受托生产方生产的单个品种,按照不超过年度新增实际合同交易金额10%的标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1)该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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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服务奖励 |
向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提供服务的CRO,且CRO相关业务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提供服务金额10%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1)技术服务合同和合同登记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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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临床资源供给 |
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奖励 |
医疗机构政策兑现年度内每新增1个药物GCP、或医疗器械GCP、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GCP,给予20万元奖励,每个医疗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1)该GCP学科的获批证明; |
临床试验奖励 |
医疗机构服务厦门生物医药企业或牵头全国多中心新药临床试验,按政策兑现年度内实际服务收入1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医疗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1)开展临床试验对应的GCP学科资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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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强化产业人才支撑 |
生物医药高端人才奖励 |
对生物医药企业近3年引进的研发、生产及管理人才,经评审,分三层次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人才补贴50%用于改善人才生活条件,50%用于支持人才开展创新项目工作或改善工作条件。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
(1)身份证或护照(正反面扫描在一张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