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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4-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深入推动厦门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未来产业和未来风口产业发展,加强对未来产业企业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以“服务未来产业企业、促进未来产业发展”为宗旨,遵循“创新引领、骨干带动、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是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备案、公示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备案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未来产业骨干企业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且近一年无违规违法记录,从事未来产业相关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行业领先优势,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五条 未来产业领域
第三代半导体、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未来网络、前沿战略材料、深海空天开发、新型显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药械。
第六条 企业备案为未来产业骨干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产品(服务)须属于第五条未来产业相关技术领域。
(二)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实力,拥有技术创新团队,直接从事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设有研发机构和相应的研究开发设施,能够持续进行项目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三)企业营业收入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类企业在2000万元以上)、未来产业相关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比在50%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未来产业相关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比在30%以上。
2.企业若未达到上述营业收入条件,但掌握产业发展核心技术,产品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经研究予以纳入。
(四)企业拥有未来产业技术领域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报。市科技局发布备案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核。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核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要求补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评审。市科技局或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备案企业名单。
(四)公示。市科技局对拟备案的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
第八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备案工作程序组织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备案的骨干企业自发文之日起资格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应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经备案的骨干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未来产业项目投资及相关产品研发生产等情况。
第十一条 备案的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发生更名或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骨干企业资格。经市科技局审核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骨干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备案证书,有效期不变;涉及重大变化经审核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自更名或备案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骨干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未来产业骨干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骨干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未按第十一条要求按期报告更名或与备案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五)连续两次未按要求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第十三条 参与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备案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备案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