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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研发项目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厦科规〔2023〕5号

发布时间:2024-0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我局制定了《企业研发项目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企业研发项目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支持企业组织实施研发项目,根据《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厦科规〔202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定义】 本细则所指的企业研发项目是指企业自筹资金,内部自行立项,自行组织实施的研发活动。研发活动的定义要求、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以及研发项目的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报条件】企业申请将研发项目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研发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
(二)研发项目应由申报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立项、自行组织实施、自行管理和自行验收(委托外单位研发的项目除外)。项目管理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23年7月联合发布)执行。
(三)研发项目应在申报当年度已完成验收并合格,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三年。项目验收可由企业根据内部验收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四)研发项目自主研发费用应达500万元及以上。
(五)研发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
(六)企业没有逾期未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科研失信惩戒期内。
(七)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两个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项目。
第四条【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发布企业研发项目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填写申报表,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审核。市科技局以开展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和集体决策。
(三)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研发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负责核实和处理。
(四)确定项目编号。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文件,给予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编号。
第五条【申报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具体要求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一)《企业研发项目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包括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三)项目自主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的证明材料,包括:该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该项目执行期每年度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即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本项目对应归集情况)。
(四)项目总结报告及成效说明。须包括:项目原计划研究内容,实际开展的主要研究工作、关键技术突破点,实现的研发成果及其创新性。如研发成果已产业化,可提供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项目如申请或获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请提供相应专利/软件著作权说明书。
(六)《诚信承诺书》、《科研伦理承诺书》。
第六条【支持措施】研发项目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企业获得市科技局下达的项目编号后,视同承担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可作为申报各级扶持政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外)所需的条件、资格佐证。项目单位不得将已获得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编号的同一项目,再次申报常规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条【监督管理】企业研发项目不纳入《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管理,由企业自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处理措施】企业和项目参与单位对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市科技局按照《厦门市科研诚信暂行管理办法》(厦科规〔2023〕2号)进行处理。项目研发费用后续如被税务部门调减至不足500万元的,一经发现,取消企业后续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
第九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