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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组织开展2023年重点实验室评估

发布时间:2023-07-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厦科规〔2020〕7号),我局组织开展2023年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截止2020年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
二、考评期限: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三、评估目的: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提高重点实验室研发水平,滚动支持重点实验室发展。
四、评估方法:审查各重点实验室上报的数据信息、文字报告、附表材料等,通过实验室自主申报、现场核查,得出评估结论。
五、评估方式
(一)本次评估材料申报采用网上受理。各单位可利用法人账号登陆“i厦门”(第一次申报的单位须进行注册)—“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项目管理”—“项目申报”—“资金类别”—“科技局”—“重点实验室项目”—“重点实验室评估”进行填报。
在线填报截止时间8月21日24时,逾期系统关闭。
(二)需要填报的材料:
1.厦门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表(附件2)。
2.重点实验室近两年发展概况(提纲见附件3)
3.附表及其佐证材料(见附件4)。
六、特别说明
重点实验室在考评期限内获得以下重大突出成果之一,附件4只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评估即认定为优秀: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企业可参与、其他单位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
(二)省市重大贡献奖(实验室固定人员,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
(三)实验室固定人员当选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实验室固定人员在Science/Nature/Cell(不含子刊)发表重大原创性成果(要求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
七、评估要求
(一)各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认真收集整理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
(二)评估得分90分(含)以上且排名前20%为优秀;评估得分80(含)以上且排名前50%为良好;评估得分70(含)以上且排名低于50%为合格;评估得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因自身原因并经市科技局批准未能参与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视为不合格。评估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评估良好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未经批准不参与评估的或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
八、材料报送
通过网上审核后的材料,在线打印申请表(需带水印)和近两年发展概况并胶装成册,附表及其佐证材料另外胶装成册,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和骑缝章,于2023年8月31日前邮寄至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