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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发布时间:2021-06-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扶持一批已完成应用研究开发、技术较成熟,且具备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生产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依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及《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操作规程》(厦科合【2021】2号文)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高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企业、高附加值企业);
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规定的范围;
3.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
4.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项目核心技术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7.项目技术成熟,近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
8.项目的核心技术以往没有申报通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
二、应提供的资料
1.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若无可不提供);
3.成果完成证明(政府立项项目须提供“项目验收证书”,若属企业自行立项项目可不提供);
4.成果水平证明(主要指第三方的成果评价证书,若无可不提供,认定时由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水平进行判定);
5.转化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及转化团队基本情况、项目转化内容、技术创新性、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状况等);
6.项目应用证明(最少提供两家单位应用证明)、具有CMA或CNAS或CAL标识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应包含转化项目的主要性能指标或主要功能)、与转化核心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7.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产品销售收入及纳税情况汇总表;
8.如属特殊行业应提供特殊行业准入证书(如:新医药证书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等),属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认证证书(如3C证书等),涉及环保问题应提供经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材料。
三、其它有关说明
(一)主要享受的政策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十五)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后,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认定年度起2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各区政府给予补助。
《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扶持政策第五点:对“三高”企业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项目审查和认定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请与网上相同的纸质材料寄或送达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市科技局将发文予以公示并统一发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作为该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21年6月25日8:00—2021年7月5日18:00;网上形式审核不合格退回企业修改,再次提交材料截止时间:2021年7月8日18:00。
(四)注意事项
1.每家企业每年限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最多为2项;
2.同一项目(或相同技术)只认定一次,不重复享受政策;
3.属于特殊行业及涉及环保问题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