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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9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

发布时间:2019-1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等多个领域的企业申报。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思明、湖里区企业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各区政府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等。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主要申报条件
(一)第一批
申报对象:(1)拟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2016年通过认定今年应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2)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的其他企业。
(二)第二批
申报对象: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企业;
注: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系统申报,并将完整书面材料送交受理部门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第三批
申报对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支持方式及金额
(一)15%优惠税费: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减按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后重新认定);
(二)“两免三减半”: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在厦门岛内思明、湖里两区完成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二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区级认定补贴:厦门市各区政府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思明区20万,集美区10万,湖里区20万,海沧区20万,同安区25万,翔安区20万(含翔安火炬企业);
(四)亏损结转: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四)落户支持:对高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实施国家863计划项目和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投资者等给予落户支持。
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高科技型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有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具体可登陆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网站查询“投资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办事指南。咨询电话:5325827)
(五)政策倾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倾斜支持;
(六)高新企业自动进入“三高”企业培育库,享受科技、人才落户、金融、住房保障等一系列扶持政策。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申报材料
认定流程:详见国家级高企认定/重新认定工作流程(如下图);
2019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流程图
申报材料如下:
1、封面(应有企业名称、申报日期并加盖公章,认定机构填写“厦门市”);
2、总目录;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截图打印基本信息(须含经营范围等信息);企业在近三年名称变更的须附相关管理部门准予变更通知书;
5、厦门市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自测所属高新技术领域一览表;
7、知识产权情况表;
8、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情况表(若有);
9、企业上年度科技人员情况表;
10、国家级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由有资质的高企认定中介机构出具,名单可在科技局官网或高新协会网站通知通告中查询);
11、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及会计报表附注);
12、三个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参照市高企认定办公布的统一范本);
13、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从市税务局系统打印加盖税务部门印章,不可直接提供税审报告);
14、主要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支持作用情况表;
15、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
1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表;
17、企业委托外部研发情况表;
18、企业接受外部委托研发情况表;
19、企业技术创新及实力证明材料一览表。
 材料装订要求:
1、所有材料装订提交正本1份(所附专项报告为原件),另请企业多装订申报材料2份以上自行存档,以便税务核查;
2、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所有申报材料按总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用胶装装订(请勿用铁钉、塑料条装订);

3、书脊编写“××××××公司国家级高企认定/重新认定申请材料”。


纸质材料集中受理时间(节假日顺延):
第一批:截止7月31日(工作日);第二批:截止8月31日(工作日);第三批:截止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