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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及技术人才扶持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1-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6年)》(厦府规〔2022〕3号)有关人才扶持政策,规范扶持奖励的申报和发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对象
 
第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中层以上管理及技术岗位人才(以下简称“人才”),按其上一年度税前年薪实施分档次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年薪50万元(含)至70万元(不含)的,给予2万元人才券奖励;
(二)年薪7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给予3万元人才券奖励;
(三)年薪100万元(含)至150万元(不含)的,给予5万元人才券奖励;
(四)年薪15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给予8万元人才券奖励;
(五)年薪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2万元人才券奖励。
第四条  本细则的奖励对象为第三条所述人才,并须同时满足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之条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奖励的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申报时已连续任职满一年以上并仍在职在岗;
(二)其上一年度在用人单位获得的税前年薪(指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总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其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在用人单位内部排名位于最高绩效等级(或类似称谓的第一档次),并由用人单位出具正式的绩效评价文件予以证明。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报与受理 
(一)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时间与材料要求。
(二)各用人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内部申报、初审,并统一提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 审核与发放 
(一)材料审核: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社会公示:对审核通过的拟奖励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人才券奖励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人才券的具体使用、兑现规则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扶持政策申报和人才扶持资金发放的通知》(厦委人才办〔2021〕5号)要求,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发放奖励。将在全市同一年度人才支持政策范围内进行查重。
第九条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如在审核或公示期间发现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将立即取消该人才当年及后续两年的申报资格。同一用人单位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虚假申报情况的,将取消该单位三年内所有人才政策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奖励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受理单位应在收到异议后核查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及技术人才个人贡献奖励实施细则》(厦工信规〔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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