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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7-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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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厦工信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的以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厦门市符合电子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耗材制造三个细分行业方向并已于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公布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自愿申报、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自觉接受相关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分批申报、退坡奖补”原则,使用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不支持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偷漏税等情形,具体以“信用中国”“信用厦门”2个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八条 资金支持方向
1.推进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鼓励试点企业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遴选一批专业服务机构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按照企业支付费用的60%予以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6万元。
2.鼓励推广链式数字化转型。遴选一批制造业“链主”企业。鼓励“链主”企业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免费诊断,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数字化改造服务,“链主”企业每完成一家改造任务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3.加大数字化转型技改补助。各区(管委会)对上年度设备投入100万-500万元的试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按年度给予不超过设备投入的10%补助。上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试点企业,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4.支持上云上平台。鼓励试点企业上云上平台。遴选一批云服务商(平台)为试点企业提供上云服务,对首次使用云服务的试点企业,按照其上云费用的30%予以补贴,每家每年最高30万元。
5.鼓励使用新型基础设施开展融合应用。鼓励试点企业接入厦门综合型标识解析服务平台标识解析体系生态,开发基于标识解析的产品和标识解析增值服务。鼓励试点企业接入标识,对年标识注册量超过2000万条,且连续三个月标识解析量均超过50万条的试点企业,每家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6.支持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试点企业购买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按照工信部最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认定),按其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资金最高4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为25万元、35万元、40万元。改造补助资金分期拨付,首期拨付资金为试点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的改造合同中首付金额的50%,最高15万元;剩余资金在试点企业完成改造验收后,按照企业达到的数字化水平一次性拨付。
7.大力培育引进高水平赋能平台。大力支持国内外知名工业互联网平台在我市打造数字赋能标杆平台,为企业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服务,按数字化服务收入5%给予奖补,每家累计最高补助500万元。对获国家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最高补助1000万元。
8.开展企业数字化改造验收及水平评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企业数字化改造验收及数字化水平评测工作,每家企业费用最高3万元。
9.支持培育转型升级标杆示范。对获评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试点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试点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10.加强数字化转型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厦门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专家库。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技能培训,对经市工信局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经备案的培训课程,按照每人次(天,8学时)最高500元给予补贴。
11.支持建设管理服务平台。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建设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开展试点企业和服务商的遴选、供需对接、过程监管、资金兑付、产业分析、经验总结及推广等工作。
12.加强服务配套保障。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针对试点行业和试点企业的数字化相关服务项目,包括试点行业产业分析、智库咨询、供需对接活动等相关工作以及受委托的相关单位根据签订协议开展的相关服务和活动给予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二)符合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有承担项目实施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三)奖补标准
项目实际投入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并提供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服务方案等凭据:
(1)软件投入:须为与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密切相关的软件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安全生产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软件业务系统。
(2)技术投入:主要包括数字化改造方案设计与施工、安全评测服务等必要的实施费用。
(3)配套硬件投入:主要包括以购置形式添置的承载软件业务系统应用的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
(4)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中实际纳税部分不计入奖补范围。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试点企业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立项。试点企业通过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字化改造项目立项登记,登记内容须包括项目合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计划、资金投入等。
(二)水平评测。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具备数字化水平评测基本条件后,通过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数字化水平评测,由市工信局分批组织第三方评测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版本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并出具报告。
(三)申请验收。试点企业获得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报告后,通过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包括数字化改造项目合同、发票及支付凭据等材料申请验收。
(四)组织验收。市工信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适时发布项目验收通知或提示单,由市工信局组织财务、技术等方面专家对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进行名单公示。
(五)资金兑现。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资金拨付流程兑现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以骗取专项资金。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经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应当自市工信局下达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扶持资金如数缴回市财政局,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及相关专家,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等环节;市工信局和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