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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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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培育和发展本市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5]1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服务等机构,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除外。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强技术供需双方的对接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全市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年度绩效评估等工作,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机构类型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分为引进类和属地类。引进类以促成市域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本市进行转移转化为主要任务;属地类以促成本市范围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各类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为主要任务。
第六条引进类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国科学院系统的研究机构、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直属科研机构、港澳台地区知名高校院所、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外知名科技合作组织、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来厦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或由国家大学科技园来厦设立的具有非独立法人资格且实行独立核算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上述技术转移机构依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及国家大学科技园等须与厦门市政府或厦门市科技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
(三)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科研机构的科研实力,围绕厦门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发展需求,在厦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切实解决本市企业技术难题,促进厦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聘用的专职人员3人(含)以上,其中从事技术转移人员占60%(含)以上。
(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管理办法、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六)完成至少1个技术转移典型案例。
第七条属地类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协会;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内设的具有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高级技术经理人成立的技术经理人事务所。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聘用的专职人员4人(含)以上,其中从事技术转移人员占70%(含)以上。
(三)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管理办法、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四)属企业性质的,须具备有1年(含)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0万(含)以上,有稳定的客户群及一定数量的专家咨询队伍;属行业性、综合性协会的,须成立时间3年(含)以上,社会组织评级AAAA(含)以上,具备较强的科技管理及服务能力,熟悉转移转化领域相关工作,有较强组织能力和企业号召力,所属行业范围或服务范围与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相符,会员企业数100家(含)以上;属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的,上一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400万元(含)以上,促成10项(含)以上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属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的,合伙人中至少有1人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训的高级技术经理人。
(五)以往执业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和需求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三章绩效评估
第九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按照“发布通知、机构申报、市科技局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的程序,对引进类和属地类技术转移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工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条技术转移机构的年度绩效评估周期按自然年度设定,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
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及财政资金扶持的依据。
第四章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负责与引进类技术转移机构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协议需约定技术转移机构所依托的市域外高校院所(不超过10家)。协议约定的年度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一)依托高校院所促成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200万元(国际技术转移机构100万元);
(二)依托高校院所向厦门市推介科技成果20项;
(三)依托高校院所在厦实施转化或促成转移转化项目3项;
(四)推动在厦新注册技术合同登记主体,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400万元。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对协议有效期内的引进类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确认、考核和资金兑付。
(一)符合前述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即可确认为引进类技术转移机构。
(二)每年组织对协议约定的各单项指标进行考核。以各单项指标的完成比例为基数,乘以相应权重,采用综合加分法计算总得分,最终确定扶持资金的兑付比例。总得分100分的,全额兑付;总得分在70分(含)至100分区间的,按总得分比例兑付;总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不予兑付。其中,若单项指标“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完成比例未达60%的,不予兑付。
(三)首年度的办公运营经费资助分成“确认、年度考核”两个阶段,确认通过则拨付15%,年度考核通过则根据得分情况拨付剩余资金;后两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兑现。
(四)对于已获得首年度首期款、但未通过当年度考核的机构,若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可退回未投入使用的财政资金,不影响其他财政资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厦门市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工作采用“以评代认”的方式进行,每年依据绩效评估的结果来认定当年度的市级技转机构。对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的机构,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有效期1年;对年度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限期1年整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两年内不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统筹管理范围。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估材料的;
(二)连续两年没有参加或推荐参加技术经纪人等专业服务人才培训的;
(三)在技术市场服务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一经查实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机构申请取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
(六)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第十五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事项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
告,进行核实,有效期不变,如未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或变更后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必须严守科研诚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绩效评估环节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查实,市科技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协议约定,取消该机构资格并责令退回财政经费,按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通过鹭创通等平台网站向社会通报主体全称、失信行为事实、处理决定等信息。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相关名词解释
(一)国内知名高等院校: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二)国外知名高校院所:QS、THE、ARWU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前200的高校、自然指数(NatureIndex)科研影响力排名前200的科研机构。
(三)中国科学院系统的研究机构:隶属于中国科学院的科研机构。
(四)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直属科研机构: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或大型国企或事业单位设立的、聚焦行业关键技术研发的科研机构。
(五)港澳台地区知名高院院所:QS亚洲大学排名前200的、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具有较高学术地位、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在当地及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组织。
(六)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由科技部批准设立,依托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推动国际科技合作的国家级研究机构。
(七)国外知名科技合作组织:由国外多家科研机构、高校、大学科技园、企业等组成的,具有较大影响力,以促进跨国科技交流与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为目的的机构。
(八)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上年度技术转移服务收入100万美元以上的国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九)国家大学科技园:由科技部、教育部联合认定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孵化基地。
第十八条已认定的引进类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须根据协议进行年度考核,同时依据本规程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操作规程》(厦科合[202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